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陳曉瑩 記者李青山)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對一起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進行裁判。據悉,這是《民法典》實施后,廣州市第一起和高空拋物相關的判例。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黃某某樓下時,黃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樓房屋陽臺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落在庾某某身旁,致其受驚嚇摔倒。報警后,庾某某被送入醫院治療。
次日,庾某某親屬與黃某某一起查看監控,確認了侵權事實后雙方簽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黃某某賠償庾某某1萬元。
經醫院診斷認為,庾某某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右側眼眶骨折,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法醫鑒定,庾某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此后,庾某某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
本案中,原告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陽臺拋下,被告對此無異議,并有視頻及原、被告簽訂的《關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拋物的確認書》證明,法院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對侵權事實確認后,法院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2萬余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的施行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中,高空拋下的礦泉水瓶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該后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裁判,旗幟鮮明地表達出向高空拋物等不文明行為說“不”,倡導公眾講文明、講公德,樹立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外,剛剛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規定,高空拋物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