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在理解和適用《民法典》時,應當以保護弱者利益、維護實質公平為社會使命,處理好形式平等與實質正義、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的關系,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納入《民法典》中來理解,并處理好《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外在關系。我國《民法典》雖未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給出專章或較為系統的規定,但通過第一百二十八條等引致條款的規定,將消費者的概念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納入了民事權利保護領域,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納入了我國民法特別法體系,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性質屬于私法,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民法特別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私法規范受《民法典》規定的基本規則的規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私法規范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從而實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一體化的目的。在《民法典》之外單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為消費者權益的生長和保護留出空間。從立法技術而言,或許是一種更佳選擇。
《民法典》第一條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總則編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適用的規定;合同編中關于無效法律行為、可撤銷法律行為的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關于民事責任優先承擔的規定等,均體現了弱者權益優先、特殊保護的精神。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增加規定可以適用于合同責任)和適用條件的規定,可以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般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另有特殊規定的,優先適用特殊規定。相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不僅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由侵權擴展到違約,還增加了適用情形,即不僅適用于人身權受到侵害,而且具有人格特征的物品受到侵害時,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諸如此類的權利擴張,無不為消費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開辟了新的路徑,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有效落地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對遏制消費侵權、保護消費者權益意義深遠。
當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建設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和真實誠信的消費環境仍然任重道遠。最核心的問題還是誠信意識的缺失,相信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和社會各界的努力,這一狀況能夠得到徹底扭轉。(中國政法大學 劉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