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吳采平)4月29日,記者從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獲悉,該省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是湖北省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對地方金融組織、地方金融發展、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為該省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費者推介與其自身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違反金融消費者意愿捆綁搭售產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宣傳時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充分提示風險,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同時應當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爭議。《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如實提示風險、披露相關信息,或者違反金融消費者意愿捆綁搭售產品、服務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對地方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監督管理作出規定。例如: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地方金融組織,或者從事、變相從事地方金融業務活動的,將依據《條例》規定責令關閉或責令停止經營,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風險;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金融類廣告,應當依法查驗發布企業的業務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建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地方金融組織將被實施聯合懲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