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售樓部有擺放“不利因素房源”公示信息,就等于開發商盡到告知義務了嗎?10月13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消委會發布消費提示,建議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應履行好提示告知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對房屋的不利因素應做重點提示,滿足消費者知情權。
今年7月份,消費者彭先生向南平市建陽區消委會反映稱,今年6月30日他到建陽的建發·叁里云廬樓盤看房,置業顧問向他推薦17號樓1002房,在聽了介紹及看了戶型圖后,覺得房子不錯,于是他繳納了5萬元,并且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后來,他無意間發現該戶的外墻有腰際線,影響視線和采光,他要求退房,開發商不允。開發商代表李經理說,這套房彭先生本人反復看了多次,確認沒有問題才繳納定金和簽訂認購書的。如果彭先生不按認購書的約定,辦理后續的購房手續,定金將會被沒收。
建陽區消委會調解員詢問,在簽訂認購書前李經理是否有告知這套房有腰際線,彭先生說沒有。李經理辯稱,雖然沒有告知房屋有腰際線,但公司在售樓部有擺放“不利因素房源”公示信息,其中就有17號樓1002房,所以公司已經履行了告知的義務。
建陽區消委會調解員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此案中,開發商在售樓部設置的“不利因素房源”公示信息雖然有對免責、限責條款的文字提示告知,然而該提示也是一種格式提示,屬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強制性的行為。眾所周知,店堂張貼告示或聲明,是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的,是種無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并不必然產生接受方肯定會知曉這種格式條款存在的結果。因此,消費者主張該樓盤銷售人員為了促成房屋交易,未將該戶房屋的不利因素告知時,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沒有其他證據進行印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自己履行了合理的提醒義務。由于銷售員未盡到告知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就自己的疏忽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據此,開發商的行為已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近日,在建陽區消委會調解員的主持下,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同意將彭先生認購的房屋由17#1002房調整為6#705房;6#705房總價為1173099元,彭先生須一次性全額付清房款;開發商額外贈送彭先生兩年物業費和萬元家電禮包(禮包折現8000元)。
建陽區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購房時應盡可能全面了解所購房屋的各類信息,簽訂購房認購書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同時還建議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履行好提示告知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對房屋的不利因素應做重點提示,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