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發現,處罰單位為福建省廈門市市場監管局思明區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廈思市監處〔2021〕152號。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調查,當事人雅瑞光學通過在新浪微博上注冊及運營的名稱為“MOLSION陌森眼鏡”的賬號2020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間,發布直接或間接介紹關聯公司銷售的12星座、花目、夢境、斑斕、綻放系列隱形眼鏡產品的圖文及視頻廣告共計38條。
經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發現,上述38條廣告中的圖片及視頻素材,均為當事人通過自行運營的微博發布,不涉及其他運營及發布費用,故上述廣告費用即為素材制作的相關費用,共計218310元。當事人發布的上述隱形眼鏡廣告,均未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其中,當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點發布的話題為“#乘風破浪,為eye而戰”的隱形眼鏡互動式活動廣告中,配圖使用一名醫師的肖像,并附帶簡介。
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隱形眼鏡為三類醫療器械,《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當事人通過運營的新浪微博賬號,發布38條“陌森MOLSION”隱形眼鏡廣告,構成《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所指,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違法行為。
根據《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醫療器械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當事人通過新浪微博發布的38條“陌森MOLSION”隱形眼鏡廣告,均未標明上述內容,違反該規定,構成《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違反《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發布醫療器械廣告的違法行為。
根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醫療器械廣告不得使用醫師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當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點發布的話題為“#乘風破浪,為eye而戰”的隱形眼鏡互動式活動廣告中使用醫師的名義和形象,按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構成《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
據此,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市場監管部門對雅瑞光學處涉案違法廣告費用一倍,即218310元罰款。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雅瑞光學成立于2009年7月,法定代表人黃法調,注冊資本1000萬元,主營生產、加工和銷售眼鏡、汽車鏡及零配件(生產和加工限分支機構經營);網上銷售眼鏡、汽車鏡、服裝、日用百貨及鞋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