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西安訊(記者徐文智)12月29日,為維護陜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以及糧油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秩序,強化和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經陜西省政府同意,陜西省市場監管局會同陜西省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等防疫物資和糧油肉蛋菜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與疫情防控和群眾生活關系非常密切,此類商品的價格波動群眾最為關心,市場反應最為敏感,保持其市場價格秩序穩定十分重要。在此期間,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哄抬防疫物資價格和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始終堅持露頭就打,通過堅決嚴格執法,切實有效地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
為便于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更好領會《價格法》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精神,在陜西省疫情防控期間全面準確適用價格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厲打擊市場各類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為基層一線價格執法檢查工作規范價格執法尺度,有必要就哄抬價格相關行為進行明確認定,供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參考和適用。
經陜西省政府同意,陜西省市場監管局會同陜西省發展改革委印發了該《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即2021年12月29日起執行?!吨笇б庖姟分赋?,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銷售口罩、消殺用品等防疫物資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商品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超過 2021年12月22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進銷差價率的;
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相關商品進銷差價率未與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
12月22日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2月22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以及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進銷差價率超過35%對外銷售的。計算公式:進銷差價率=(銷售價格-進貨價格)/銷售價格×100%。
《指導意見》還提出,各地要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