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1月26日,記者從福建省廈門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今年1月以來,廈門市湖里區市場監管局先后組織開展2次藥品流通飛行檢查,目前已完成檢查結論和處理措施。該局已按《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將上述2次檢查結果對外公示。
1月6日,廈門市湖里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對廈門市瑞來春藥店有限公司進行飛行檢查。飛行檢查發現該藥企存在以下問題:該企業主要藥學技術人員不能適應企業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條件;企業負責人兼質量負責人兼質管員(執業中藥師),無法確保企業按照有關要求經營藥品,嚴重影響處方審核、不合格藥品確認、指導藥學服務等工作;企業未按藥品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藥品;企業個別非處方藥與處方藥混放,且非處方藥OTC的標識不規范;部分處方藥以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銷售。綜上,該公司存在嚴重缺陷1項,主要缺陷7項,一般缺陷7項,上述行為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1月14日,廈門市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該公司停止銷售藥品以控制風險,直至確認完成、符合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英文簡稱)方可經營藥品。
1月13日,廈門市湖里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對廈門宏仁堂藥業有限公司禾山分店進行飛行檢查。飛行檢查發現該藥企存在以下問題:該企業質量負責人兼質管員(執業中藥師)不會使用計算機軟件,無法確保企業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經營藥品,嚴重影響處方審核、不合格藥品確認、指導藥學服務等工作;企業未按規定對在崗人員進行崗前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企業處方審核崗位的職責由企業店長代為履行;企業未按藥品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藥品;企業營業場所部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混放。綜上,該公司存在主要缺陷8項,一般缺陷3項。廈門宏仁堂藥業有限公司禾山分店上述行為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1月20日,廈門市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該公司停止銷售藥品以控制風險,直至確認完成、符合GSP方可經營藥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