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施本允)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臨浦所接到一名81歲的老人投訴,稱其于2018年在李某開設的店鋪預付1萬元現金,計劃分次購買店內保健食品。后李某離杭發展,該店暫停營業。由于是現金支付,老人無相關消費憑證,不清楚具體的支付對象,也不清楚自己消費了多少錢,還剩多少錢,通過多種方式聯系李某均無結果。
臨浦所工作人員受理投訴后,通過實地調查、走訪社區等方式聯系上了經營者李某。工作人員要求李某換位思考履行商家義務,詳細查找相關臺賬記錄,不能以時間較長、消費記錄不全等原因推托,并要求仔細核對老人的具體情況和消費明細。在接到投訴的第三天,臨浦所順利為老人追回了2000元。
浙江漢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劍波表示,老人預付1萬元現金用于購買店內的保健食品,結果商家“跑路”,使老人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商家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根據《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李某的店鋪不能向消費者提供超過2000元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不能提供超過500元的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如果預付憑證金額超過規定的最高限額,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超過限額部分的款額,李某的店鋪不得因此減少或者取消已經承諾的優惠。
根據《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余額,并要求依法賠償損失;消費者已享受的折扣等優惠,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的預付款余額中扣減。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并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預付款余額。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經營者應當繼續向持有預付憑證的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消費者增設新的條件或者減損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要求退還預付款余額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退還。”李某的店鋪在收取消費者預付款的情況下,停止經營卻沒有提前三十日發布告示,并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顯然違法。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余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針對老年人保健品消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王劍波提醒老年消費者要提高依法維權的意識,增強維權的能力,選擇去正規藥店和經營單位購買保健產品,保留相關購買憑證。同時,子女也要多陪伴老人,在老年消費者購買大額保健品時,子女應陪同并給出合理建議,老人也要多聽取子女的意見和建議。當出現消費糾紛后,老年消費者可撥打“12345”投訴、舉報,及時尋求市場監管局、消保委等部門和組織的幫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