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慶元)“六一”兒童節來臨,為進一步發揮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的作用,切實維護少年兒童權益,守護兒童青少年健康成長。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公布該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的兒童產品相關領域典型案例。
南通滬通超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兒童玩具案。2022年1月,根據消費者投訴,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通滬通超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飛碟發光玩具球無任何中文標識,也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及編號,屬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商品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在如東縣從事體育用品及青少年健身器材設計、銷售等活動,在網上也開設有店鋪,并以帶貨方式對外銷售商品。2021年12月,當事人從義烏市某兒童玩具貿易公司以9.8元/個的價格購入上述飛碟球發光玩具球250個,采購過程中未核查經銷商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至檢查當日,當事人已銷售飛碟球發光玩具球223個,獲利0.082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2年5月20日,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082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局向義烏市市場監管部門通報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揚州咪菲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兒童玩具案。2022年2月28日,根據舉報,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揚州咪菲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自制不倒翁”兒童玩具自身及外包裝上均未標注“3C”認證標志等認證信息。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自制不倒翁”兒童玩具,外包裝上標稱適用年齡為3歲,整體材質為塑料,玩具自身及外包裝均未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3C”標志。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玩具有效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上述玩具的銷售價為6.8元/個,成本為6.1元/個,共銷售675個,貨值金額0.46萬元,利潤0.047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2年5月13日,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047萬元的行政處罰。
若貝爾科技沭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兒童玩具案。2021年12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宿遷市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交處理通知單,反映轄區內若貝爾科技沭陽有限公司生產的3D木質拼圖玩具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
經查,2021年6月,當事人在沭陽縣廟頭鎮東柳路8號住所內生產3D木質拼圖玩具270件。2021年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委托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北京巨牙商貿有限公司天津西青第一分公司銷售的3D木質拼圖進行抽檢,該產品外包裝標注“產品名稱:制造商:若貝兒科技沭陽有限公司、地址:沭陽縣廟頭鎮東柳工業園區8號”等內容。經檢驗,當事人生產的拼圖玩具機械與物理性能可預見的合理濫用(可觸及的銳利尖端)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至檢查時,涉案玩具全部售出,貨值金額0.31萬元,利潤0.15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2022年4月18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7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溱潼鎮顧網寅兒童娛樂場所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盲盒玩具案。2022年2月22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海陵檢察院案件移送線索,對溱潼鎮顧網寅兒童娛樂場所萬達廣場擺放的自動售貨機中銷售的兒童玩具盲盒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部分盲盒存在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與海陵區萬達廣場簽訂租賃協議,租賃萬達一樓場地放置2臺自動售貨機銷售兒童玩具盲盒。2022年2月13日,當事人通過微信聯系供貨商采購該批盲盒,未索要供貨商任何資質材料。當事人在未核實相關產品信息情況下,將包裝印有奧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標志的盲盒混入其他產品中一起用于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2年3月9日,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邳州市甬文商店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案。2022年3月15日,江蘇省徐州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校園周邊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邳州市甬文商店貨架上擺放著一批品名為“低調含片”“2貨根治片”“白癡丸”的薄荷糖,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行為,并對涉案產品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薄荷糖的采購發票及清單,截至檢查時,剩余“低調含片”5盒、“2貨根治片”4盒、“白癡丸”2盒。上述11盒薄荷糖外包裝上具有相同的食品標簽和營養成分表,其外包裝上未標明凈含量、規格、生產者和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2022年5月23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1萬元,沒收薄荷糖11盒的行政處罰。
一非母嬰用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兒童預包裝食品案。2022年2月28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淮陰一非母嬰用品店正在銷售的5盒“安琪紐特”鱈魚肝油軟膠囊、3盒“井田村”牛油果油均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對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9月1日從淮安市某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22.5元/盒的價格購進6盒“安琪紐特”鱈魚肝油軟膠囊,銷售價為88元/盒;2020年9月2日,從淮安市淮陰區俏品堂食品經營中心以25元/盒的價格購進“井田村”牛油果油3盒,銷售價為48元/盒。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2022年5月13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58萬元,沒收8盒過期產品的行政處罰。
江南環球港嘯寅食品商行使用過期原料制作兒童飲品案。2022年3月8日, 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南環球港嘯寅食品商行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6瓶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飲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原料進行了扣押。
經查,2022年2月5日,當事人在某買菜軟件上購買兩板(共10 瓶)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飲品,購買單價11.7元/板,支付23.4元。當事人將上述采購的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飲品制作雪梨養樂多、蘋果養樂多、西瓜養樂多和橙子養樂多飲品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2022年5月10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0.8萬元,沒收6瓶過期活菌型乳酸菌乳飲品的行政處罰。
彭鈺連嬰兒用品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案。2022年3月30日,江蘇省東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東臺市富安鎮彭鈺連嬰兒用品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10盒Muyingfang母嬰坊?嬰兒植物酵素護臀噴霧為嬰幼兒護膚用化妝品,限期使用日期為2022年2月8日,貨值金額15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2022年4月22日,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沒收10盒過期化妝品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將繼續聚焦民生領域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大對涉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特種設備安全等民生領域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