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為進一步規范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近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修訂出臺了《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該《規則》將于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規則》全面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從基本原則、考慮因素、職責劃分、裁量階次、適用標準、行使要求等方面進行全流程、全方位規范,與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已經出臺的61部法律法規裁量基準共同構建起較為完備的行政處罰裁量體系。
此次修訂立足當前福建省市場監管執法實際,在全省系統內相對統一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標準,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存在主觀過錯”“初次違法”等影響行政處罰裁量情節認定的條件和標準,細化基層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裁量權的考量依據,避免出現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著力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凸顯行政執法力度和溫度的統一。
《規則》規定了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6種情形;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規定了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6種情形;規定了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6種情形;規定了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2種情形;規定了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9種情形;規定了“違法行為輕微”“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等綜合認定所依據的相關因素。
下一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將持續深化行政裁量權規范化工作,動態調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和檢查,更好地保護經營主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