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1月22日,福建省藥監局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福建銘遠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遠制藥)因生產的天麻經抽檢不符合規定,構成生產劣藥的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沒收涉案天麻及違法所得、罰款3萬元。
2023年6月14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藥品稽查辦收到省局閩藥監科核函﹝2023﹞13號及附件泉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該文述,銘遠制藥生產的批次為220501的天麻在藥品流通環節被監督抽檢,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為1059mg/kg,不符合規定。6月21日,福建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受理了銘遠制藥的復驗申請。8月3日,廈門藥品稽查辦收到該研究院《檢驗報告》,涉案批次天麻復驗結果二氧化硫殘留量為501mg/kg,不符合規定。8月11日,廈門藥品稽查辦對銘遠制藥立案調查。
經查,銘遠制藥于2022年4月采購160kg原藥材天麻,該原藥材經銘遠制藥抽檢合格,其二氧化硫殘留量為45mg/kg,低于400mg/kg的規定限度,符合規定。銘遠制藥于2022年5月19日至5月21日生產了中藥飲片天麻155.5kg,2022年6月13日至9月3日,銘遠制藥分別向4家藥品流通企業銷售了涉案批次天麻89kg,余66.5kg未售,涉案批次天麻總貨值金額為30208.93元。2023年6月8日,銘遠制藥開展了涉案批次天麻的召回工作。
銘遠制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生產劣藥的違法行為。2024年1月4日,廈門藥品稽查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銘遠制藥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批次為220501的天麻93.691kg、沒收違法所得12645.6元、罰款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