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 (方方 記者薛慶元)為深入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印發《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二)》(以下簡稱《基準二》),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基準二》的出臺意味著江蘇實現了市場監管主要執法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全覆蓋。
據了解,2022年底,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印發《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和《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以下簡稱《基準一》),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在登記注冊、廣告、消費權益保護等五個領域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此次出臺的《基準二》在沿用《基準一》制定體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拓展,具有四方面特點:
覆蓋廣。《基準二》共涵蓋價格、直傳銷、反不正當競爭、網絡交易、產品質量、計量、標準、認證認可等十個領域26部法律法規規章,實現了市場監管主要執法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全覆蓋。
標準明。《基準二》從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具體標準和適用條件等六個方面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梳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確保基準管用好用。
條件細。圍繞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違法行為的規模或涉及的區域范圍、當事人的違法次數、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程度,以及當事人配合調查處理的情況等多個判定因素,重點明確違法行為從輕、從重處罰的適用條件。
要求嚴。為進一步指導執法人員依法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印發《基準二》的同時,結合執法實際提出4點適用意見,要求執法人員堅持綜合裁量原則,準確理解、科學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有效防止出現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問題。
近年來,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還分類建立了輕微違法行為、行政強制、行政獎勵等其他方面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重點規范輕微違法行為裁量,出臺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及清單,并聯合長三角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印發《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探索建立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出臺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指導意見和清單,強調“非必要不實施強制措施”,最大程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積極推進行政獎勵裁量權基準,對市場監管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較大數額罰沒款”標準、舉報獎勵程序、舉報獎勵文書制作等予以規定,為依法發放舉報獎勵建立基準。
下一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將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實施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指導力度,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和執法實踐予以動態調整,充分保障行政裁量權基準科學合理、管用好用,不斷提升執法質量和效能,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發揮市場監管職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