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李洪濤)近日,吉林長春一位網約車司機遭遇交通事故找保險公司理賠時發現,自己租車的公司竟然悄悄退保了商業車險,轉而“投保”了一種類似保險的“車輛安全統籌”,致使理賠服務大大縮水。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兒?網約車購買“車輛安全統籌”能否給司機和乘客提供保障?《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就此展開了深入調查。
一場事故引發“保險”爭議
去年10月14日,付先生從長春琦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琦越租車公司)以首付款1.3萬元、每月4278元的租金,租賃了一輛比亞迪網約車,合同期3年,期滿后付先生獲得該車的使用權。租車前,琦越租車公司于同年9月28日為該車投保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新能源汽車商業車險。
12月25日,付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付先生聯系保險公司出險時,被告知投保人已經退保。琦越租車公司隨后也承認了退保一事,告知付先生該公司于10月24日為該車輛購買了華耀運輸服務(吉林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耀公司)的“車輛安全統籌”。
此前,付先生與琦越租車公司在簽訂《長春市汽車租賃合同》時約定了維修的4S店。事故發生后,華耀公司指定提供維修服務的卻是一個小修配廠。付先生對此產生疑問,向金融監管總局吉林監管局咨詢華耀公司的相關情況。該局答復稱“華耀公司不是保險公司,不具有經營保險業務的資質”。
得知該情況后,付先生要求與琦越租車公司解除租賃合同,遭到拒絕。12月29日,付先生向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解除汽車租賃合同,要求琦越租車公司退還首付款,并將車輛返還給琦越租車公司。
“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
付先生稱,琦越租車公司此前為其所租車輛投保人保公司的商業車險,每年保費為8142元,而購買華耀公司的“車輛安全統籌”,每年費用為6383元,便宜了1759元。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付先生提供的華耀公司出具的《交通安全服務電子單》上看到,該單據外觀與保險公司的保單相似,只不過承保險種變成了“安全服務項目”,欄目中所列的“機動車損失服務”“第三者責任安全服務”“司機安全服務”“乘客安全服務”,都相對應著“安全服務額度”。
“車輛安全統籌”和保險有什么關系?《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了解到,2022年9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明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寫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并非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是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對象。
吉林紅石林區基層法院法官楊鈺表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經營者與廣大車主所簽訂的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不是保險合同,不適用《保險法》。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后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一旦出現糾紛,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從目前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司法判例來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不能適用《保險法》的規定解決相關賠償糾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廣大車主如有保險需求,一定要向具有合法經營車險業務資格的保險機構投保機動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保險。
琦越租車公司被調查
經營“車輛安全統籌”的華耀公司到底是一家什么公司?1月25日下午,記者來到華耀公司的注冊地長春市凈月開發區偉峰·彩宇新城一期11幢,發現辦公的是另外一家公司。記者多方詢問得知,華耀公司早已搬走。隨后,記者多次撥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華的手機,始終無人接聽。記者撥打該公司客服電話,接聽者表示,華耀公司的客服是外包服務,不知道該公司的辦公地址,可留下了手機號,會有華耀公司工作人員聯系記者。截至發稿時,記者未收到任何回復。
記者從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凈月分局駐區政務大廳消費維權窗口獲悉,目前,該窗口已受理了多起因華耀公司“車輛安全統籌”業務引發的投訴。記者查閱華耀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登記注冊信息后發現,該公司在多地人民法院有訴訟案件,法定代表人王玉華已經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和被限制高消費。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長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網約車應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
對此,琦越租車公司相關人士劉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解釋稱,對于營運性車輛出險的理賠,人保公司規定不賠付低于2000元的出險。而華耀公司的“車輛安全統籌”對該部分給予賠付。考慮到保護網約車司機利益,該公司才將保障更換為“車輛安全統籌”。然而,人保公司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的客服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否認了這一說法,表示并不存在網約車出險低于2000元不賠付的情況。
1月26日,長春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相關負責人李夢洋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經查,琦越租車公司退保問題屬實存在,立即責令該公司限時改正,恢復正規保險,目前改正完畢。經對保單等進行核驗,該公司名下全部35輛車輛已全部投保至平安、陽光保險公司。
記者獲悉,1月22日,經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調解,付先生與琦越租車公司解除了租賃合同,付先生退還車輛,琦越租車公司給予其經濟補償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