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 消費者訂車時,對車輛出廠時間并不知情,到了提車的時候,發現汽車是半年前或者一年前生產的“庫存車”,類似情形引發不少消費糾紛。消費者買到“庫存車”怎么辦,該如何避免因為“庫存車”而引發的糾紛呢?近期,江蘇省鎮江市市場監管部門調解了兩起相關消費投訴。鎮江市消費者協會認為,經營者如果沒有告知車輛的出廠日期,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
日前,消費者王先生向“智慧315”平臺投訴,稱他于今年1月19日訂購了一輛汽車,并繳納了5000元定金,提車時發現汽車是2023年6月生產的,要求退定金遭拒。
3月5日,消費者向先生在一家汽車公司訂購了一輛SUV汽車,繳納定金1萬元,提車時發現,交付的是2023年6月生產的汽車。消費者要求交付近期生產的車輛。汽車公司表示,只有先把“庫存車”賣完了,才能進新車,提貨要等兩個月。向先生要求退定金,或者盡快交付近期生產的車輛。
經鎮江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調解,汽車公司最終退還定金。
鎮江市消協調查發現,目前對于“庫存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或者國家標準,但在汽車銷售行業確實有“庫存車”這一說法,通常是指出廠后超過3個月沒有銷售出去的國產汽車和出廠后超過6個月沒有銷售出去的進口汽車。
鎮江市消協汽車專業委員會相關專家表示,車輛停放久了,電瓶容易壞;如果停放在室外場所,經過太陽暴曬,新車的漆面、橡膠密封條、雨刮片和輪胎等會加速磨損、老化,雨淋則有可能造成車輛電子元件受潮,這些都是可能存在的隱患。“庫存車”并不代表車輛一定有問題,只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就可以銷售。有的汽車經銷商為了盡快清庫存,會采取一些優惠來吸引消費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以及《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向消費者作出真實、全面的介紹和說明,并就消費者的詢問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告知有關商品的價格、計價單位、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凈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售后服務等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鎮江市消協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車輛的出廠日期是與車輛價值相關的因素之一,也是影響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的重要因素,所以,車輛出廠日期屬于經營者應當明確告知的事項。經營者如果沒有告知車輛的出廠日期,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理地要求對方承擔更換退貨或者減少價款等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
鎮江市消協提醒消費者,通常情況下,購車發票和合同上不會寫明汽車生產信息,購車時要仔細核對汽車銘牌上的相關信息,以免被誤導。(陳紅生 薛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