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寧訊(蕭持璽 記者顧艷偉)4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靈山縣消費者廖先生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稱其2020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因疫情原因直到2023年10月28日才收到收房短信通知,但物業公司卻要求其補繳收房前的物業費。經過靈山縣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調解,最終物業公司同意按照發出收房短信通知后的第二日開始計收物業服務費用。
靈山縣市場監管局新圩市場監管所經過調查得知,廖先生在2020年購房,后因疫情等原因開發商一直未能交房,2023年10月28日,廖先生愛人收到物業公司的收房短信通知。今年3月份,廖先生找到物業公司領取鑰匙,但物業公司卻要求廖先生補繳2022年5月至今的物業費、電梯維護費等費用。物業公司經理表示,2022年5月已電話通知業主來收房,并且,收取費用是以集中通知驗房時間開始,不是以業主實際驗房的時間。廖先生表示,除了其愛人收到的短信收房通知,從未接到過其他的收房電話通知。
調解人員表示,根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若開發商通知收樓時,物業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未滿足法定的交付條件,則其收樓通知無效,物業公司無權要求業主自收樓通知發出之日起支付物業管理費。如果開發商發出書面的收樓通知書,收樓通知書載明的收樓期限屆滿之日視為收樓,業主從次日起應該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應當舉證開發商于2022年5月履行了通知接房的手續,才可以要求業主承擔物業費,否則,物業公司的要求不能獲得支持。
面對調解人員的提議,物業公司無法舉證,經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物業公司同意于發出收房短信通知的次日起,即2023年10月29日起開始收取物業費,該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