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吳博峰)6月4日,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消息,按照《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工作安排,經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自愿申報、車輛擬運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首次集中申報的方案進行了初審和擇優評審,研究確定了9個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據了解,4部門將按照試點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有序推進試點實施,并基于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推動我國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工信部還就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進行了工作問答,其中提到,當前只是完成試點申報階段的遴選,并不代表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取得準入許可或允許上路通行。同時,通過試點加快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量產應用,帶動汽車與新能源、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等產業融合,打造新質生產力,助力智能網聯新能源車高質量發展。
記者了解到,試點的申報流程是汽車生產企業和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參考《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實施指南(試行)》,制定申報方案,經車輛擬運行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車輛擬運行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愿申報。省級主管部門對申報方案審核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4部門根據專家總體意見,并綜合考慮產品類別、車輛運行城市特點、申報的自動駕駛功能、企業測試示范基礎等情況,在履行相應程序后,確定首批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相關企業“進入試點的聯合體”,是否代表允許具備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
工信部表示,試點的組織實施共分為5個階段,分別是試點申報、產品準入試點、上路通行試點、試點暫停與退出、評估調整。當前,只是完成試點申報階段的遴選,并不代表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取得準入許可或允許上路通行。
接下來,4部門將指導進入試點的聯合體開展試點實施工作。
首先是產品準入試點,包括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產品準入許可兩個環節。進入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要細化完善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確認后,在省級主管部門、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開展產品準入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汽車生產企業通過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且產品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強制性檢驗要求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產品準入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受理、審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準入的決定。決定準入的,設置準入有效期、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
記者了解到,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車輛登記后,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從事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運營資質并滿足運營管理要求。使用主體、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應按有關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近年來,隨著自動駕駛快速發展,多家汽車企業獲得L3測試牌照。這和此次試點存在何種關系?
工信部表示,此前依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企業取得相應測試牌照,主要應用于產品研發過程,通過開展實際道路測試,驗證產品在實際道路交通運行環境下的安全性。充分的產品研發測試驗證,是后續產品量產應用的重要基礎,也是此次試點的重要基礎。
根據《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和此次《通知》要求,具備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應符合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等測試驗證要求,其中,實際道路測試是產品自動駕駛系統安全測試驗證的重要支柱之一。對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汽車生產企業需要進一步詳細制定并完善產品準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并在多方監督下,按要求開展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副研究員趙光明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自動駕駛汽車發展的重要前提是上路安全通行,但目前自動駕駛產品在設計階段沒有充分認識交規,甚至曾出現過無人駕駛車輛因違法交通規則逃逸的情況,而響應交警指揮是自動駕駛系統運用個底線,這需要有關政策的出臺和法律法規落地使行業規范化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