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償還信用卡欠款,卻因銀行內部信息流通不暢,導致消費者個人信用有了“污點”;償還銀行本金并收到銀行出具的《個人貸款結清證明》,卻因銀行上傳信息時未認真核實貸款已結清的事實,導致消費者個人信用記錄上了“黑名單”。諸如此類個人信用記錄被“誤傷”的事實,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生活。(據6月14日《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誠信者,天下之結也。征信機構出具的消費者個人信用報告,真實、客觀記錄了借債還錢、合同履行、遵紀守法等信用信息,是消費者的“經濟身份證”。貸款購房,發現信用卡逾期未還款上了失信名單,申請貸款購房的計劃難免延遲;簽約協議,查詢征信記錄,行政處罰信息赫然在列,期待已久的合作也許會中途擱淺。如今,保持和維護良好的信用記錄,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人若無信,可謂寸步難行。
保護消費者等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征信機構應當遵守的業務規則。現實生活中,當消費者在借貸、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時,就會產生不良信息,當這些不良信息被征信機構采集后,消費者個人信用就會出現污點。信用既是個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會有序發展的基石。高效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征信機構應當承擔與其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比如,當不良信息被納入征信系統時,征信機構應當履行提前告知義務,而不是在不良信用已經形成且納入征信系統時再告知消費者。因此,征信機構應當健全運行機制,切莫以鄰為壑、條塊分割。征信機構內有關部門不應充耳不聞、各自為戰,而應共建共享準確客觀的征信體系。
尤其重要的是,征信機構應當搭建完善消費者反饋渠道,建立糾錯糾偏機制,對于消費者反映的個人信用信息異議,及時核查、處理,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消費者享有征信機構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與更正權,應當敢于主張、善于維權,畢竟個人信用一旦上了“黑名單”,自身經濟活動將會處處受限、舉步維艱。
消費者還應切實提高自身依法維權意識,當個人信用出現不良記錄時,切勿盲目相信征信修復、征信洗白等所謂代理機構的虛假宣傳,應當通過正規渠道依法提出異議與修復。通過征信機構與消費者等多方的共同努力,逐步完善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盡量避免出現“誤傷”個人信用事件,從而為經濟活動提供高質量的信用支撐。(徐文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