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以下簡稱兩個《清單》),明確對12種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這一“柔性執法”新規的出臺是對“小案重罰”“類案不同罰”等社會關切的直接回應。(據2月10日《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一段時間以來,部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存在“一刀切”式執法、簡單執法等問題,一些基層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一罰了之”“以罰代管”。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的模糊不清、行政執法程序的不規范不標準、對法律法規與規章政策性文件掌握的不準確不全面等原因,導致執法實踐中易出現“類案不同罰”等過罰失當行為。
兩個《清單》的核心要義就是“過罰相當”,將監管為民服務宗旨體現得更加突出與鮮明。針對兩個《清單》明確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行政指導方式,教育引導經營主體及時整改、合規經營。新規的設計體現了對經營主體尤其是小微經營主體的執法溫度與容錯包容,既能引導當事人認識錯誤,主動自查自糾,同時也降低了監管成本。
兩個《清單》的落地實施,將進一步優化消費環境,讓人民群眾滿意消費。當數量龐大的經營主體知錯就改,形成公平公正規范透明的市場秩序,經營主體必將收獲強烈信心與美好預期,將有限資源轉而投入到產品設計、過程管理、服務機制等環節,致力于提高產品質量與服務能力,改善消費條件,豐富消費場景,助力敢消費、愿消費、樂享品質消費環境加快形成。
當然,柔性不是縱容與“法外開恩”,免罰規則不能被濫用和泛化,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新規實施的底線,影響群眾健康安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則是經營主體不得觸碰的紅線。在兩個《清單》中,“食品經營許可證逾期”適用免罰還需滿足“未超1個月”“具備續期條件”……免于處罰后,所有相對人應當做到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和履行召回義務,確保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權不受侵害……只有客觀違法后果輕微、主觀過錯可控,才能適用免罰條款,如此這般,才能統籌效率與公平、活力和秩序、發展與安全,消費環境才能愈發良好。
市場監管總局出臺兩個《清單》,既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之舉,也是改善消費環境的再次進階。開展“放心消費行動”、優化消費環境,此次新規出臺是一次令人期待的嶄新開始,在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動態調整中,廣大經營主體與廣大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無疑將會得到更好保障。(徐文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