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10月23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商業保險年金(以下簡稱商保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動業務發展、加強監管的相關舉措。
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國務院9月11日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業內稱為保險業“新國十條”),《通知》是“新國十條”下發后出臺的首個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保險行業的發力重點,有利于引導保險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和財務管理需求。
首次界定商保年金概念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支柱組成: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養老金制度和各類商業養老金融業務。保險“新國十條”提出,要大力發展商保年金。
對此,金融監管總局人身保險監管司司長羅艷君此前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解釋稱,商保年金是對保險公司開發的第三支柱產品的統稱,目的是通過簡單通俗的名稱,增進人民群眾對商業養老保險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著力打造群眾信賴的行業品牌。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抓緊出臺配套政策,科學界定商保年金的內涵和外延。
作為“新國十條”的一項配套政策,《通知》明確,商保年金是指商業保險公司開發的具有養老風險管理、長期資金穩健積累等功能的產品,包括保險期限5年及以上、積累期或領取期設計符合養老保障特點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商業養老金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產品。
“保險公司此前涉及養老第三支柱的產品有很多,例如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個人養老金等,這些產品在稅收、流動性、收益、風險、保險保障等各維度都有所不同,已經逐漸構成了特色各異的保險業養老產品矩陣,形成了有效的差異化互補。”冠苕咨詢創始人周毅欽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以商保年金對上述這些產品進行統稱,是金融監管部門引導保險業打造名稱響亮、廣為人知、群眾信賴的行業品牌的一個舉措,通過與養老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對標,力爭讓商保年金成為養老第三支柱的主力軍。
為何要界定商保年金概念?濟安金信養老金研究中心主任閆化海告訴記者,2023年1月1日起,監管部門決定在10省市開展為期一年的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不過,相關試點產品雖然名為保險,但其底層資產以權益類居多,由此也引發了一些爭議,比如到底這些產品算表內業務還是表外業務。此次統一以商保年金命名,就是要豐富產品線,通過發揮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領取等作用,為客戶提供長期穩健的財富積累和持續穩定的養老金收入,有效滿足老齡階段財務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加快補齊第三支柱短板
近年來,隨著養老保障需求的上升,商保年金產品快速發展,個人養老金保險、商業養老年金保險等產品快速擴容。不過,從長遠來看,我國的商保年金市場仍處于起步階段。
為加快商保年金發展,《通知》要求,要研究優化商保年金業務統計報表,明確保險資金投資銀發經濟相關產業統計標準,加強統計管理,持續開展數據治理,提升數據統計科學性、準確性。推進行業信息平臺建設和改造,滿足商保年金業務發展要求。夯實商保年金業務數據基礎,定期更新經驗生命表,不斷提升定價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同時,還將加強商保年金業務監管。堅持從嚴監管,防范風險,建立健全與商保年金業務特點和風險監測等相適應的監管制度體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產品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的監管規則,推動業務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強調,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業務統計監測,全面掌握當地商保年金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要加強督促指導、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規范市場秩序,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閆化海看來,商保年金市場的發展目前仍面臨一些挑戰,需要監管部門出臺配套細則,為各類商保年金產品發展補齊制度短板。
不同產品購買有別
在科學界定概念后,《通知》明確商保年金包括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在內的各類養老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商業養老金業務、適應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新產品和專屬產品、商保年金新型產品等五類產品。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要重點發展具有長期領取功能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和服務,探索開發保障功能較強、經營成本可控、收益水平與客戶風險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產品組合或功能銜接等方式,為不同年齡客戶提供生存年金、養老保障和差異化資金管理服務,引導長期積累和領取養老金。同時,進一步擴大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創設兼具養老風險保障和財富管理功能、適合廣泛人群購買的商保年金新型產品。
對于新型產品,羅艷君表示,鼓勵保險公司發展浮動收益型產品,通過“人身保障+保證利益+浮動收益”的多功能設計,提升客戶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和財務規劃的科學性、有效性和穩定性。
面對這么多類別不同的商保年金產品,消費者該如何選擇呢?
周毅欽認為,消費者投保前要合理評估個人的需求和目標,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養老規劃和風險承受能力來選擇適合自己的商業保險年金產品。其次,要了解不同產品在稅收、流動性、收益、風險、保險保障等各方面的特點。例如,個人養老金產品涉及稅收遞延優惠,而商業養老金產品不具備稅收遞延優惠。又比如,個人養老金產品實行全封閉運作,待退休后方可領取,而商業養老金產品具有雙重賬戶,流動性體驗更加友好。即使是同類產品中,保險公司也會針對不同的客戶群體開發相應的年金產品,這些產品的年金類型、保障范圍、費用結構和收益目標都會有所不同。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業保險年金產品前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如果擬選擇的商業保險年金產品金額較大、積累期較長,建議在購買前先咨詢商業保險年金產品專業顧問。
閆化海提醒消費者,購買商保年金前要特別注意不同類別產品的區別。例如個人養老金每年12000元額度,如果投保后,消費者因個人財務狀況變化不再往個人養老金賬戶轉入資金,那么之前購買的保險產品可能失效。
對此,《通知》強調,通過官方線上平臺直銷或代理銷售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的,相關保險或銀行機構要在銷售過程中完整、客觀地記錄在銷售頁面上呈現的營銷推介、關鍵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確認等關鍵環節,滿足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