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萬曉東)為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規范廣告市場秩序,營造公平、透明的廣告行業營商環境,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就農藥廣告(尤其是農藥類驅蚊產品廣告)的發布作出合規提示。
未經審查不得發布。《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農藥廣告發布前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廣告。
必須明示農藥廣告批準文號。《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一條規定,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禁止斷言功效安全。《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農藥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內容。
不得利用科研單位等推薦證明。《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農藥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禁止說明有效率。《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農藥廣告不得含有說明有效率的內容。
不得作出無效退款承諾。《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條規定,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示廣大消費者,購買農藥類驅蚊產品時請注意甄別農藥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內容,選擇合規產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