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隨著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力度加大,金融產品與服務日趨豐富。不過,在為金融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使得金融消費糾紛頻發、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一個話題。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多位全國人大代表表示,當前金融監管部門不斷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力度,規范和引導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但因缺少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仍面臨監管真空與監管重疊并存、監管效能有待提高等現實困境,因此,要加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進程,并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法規進行修訂完善。
記者了解到,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早在2012年就成立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但金融消費納入法律調整卻是在2014年,當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金融服務經營者的義務。2015年11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益。不過,目前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散見于各部門的規章中,尚沒有專門的立法。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周振海表示,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是促進金融市場健康運行、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迫切需要,是我國積極參與國際金融事務、與國際接軌的現實需要,建議通過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方式,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立法層次,對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的權利義務進行根本性規定。同時,統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監管標準,避免監管真空與監管套利,增強金融監管部門履職效能。
對于條例內容,周振海認為應該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礎,明確規定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經營者義務)、金融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督管理、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法律責任等。同時,還要考慮與現行司法實踐和監管實際相銜接,明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監管目標、原則、標準、措施和程序等,為金融監管機構實施有效監管提供制度依據,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供制度保障。
周振海還建議在立法層面做出某些特殊制度安排,例如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引入金融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
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沈陽分行行長朱蘇榮建議,對《人民銀行法》進行修訂,納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例如,在《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人民銀行職責”中載明“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監督和指導金融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金融監督管理”一章中加入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檢查監督職責。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張智富認為,現行《商業銀行法》在立法原則、監管理念、公司治理、業務規則、金融消費者保護、風險處置等方面已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修改《商業銀行法》是新時代金融發展的迫切需要。張智富建議,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商業銀行履行消費者保護義務的規則體系,明確跨市場、跨行業金融消費糾紛由人民銀行協調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解決。
據悉,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其2020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計劃制定規章10件,修訂8件。記者看到,《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被列入今年的規章制定計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