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倆在微信朋友圈、業主群吐槽商家,被起訴至法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依法駁回商家的訴訟請求。
因為接受采訪,在朋友圈發布所購買商品的相關言論,就被商家以侵犯名譽為由訴至法院,可以說,這樣的例子較為鮮見。被起訴的消費者應該也是滿腹委屈。好在當地法院駁回了商家的無理起訴。此事件折射出,非常有必要強調消費者對商品的 “吐槽權”及“差評權”,將其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來對待和保護。
應該說,“吐槽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關鍵。如在電商網站上,消費者通過瀏覽、分析各種好評和差評,并參考商品總體評分,才能做出最符合自己真實意思的判斷和選擇。
那么,尊重和保護消費者對商品的“吐槽權”,是商家應盡的義務。對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刪除評價,否則將承擔最高50萬元罰款。即電商平臺應當真實、客觀、全面地展示商品的好評、中評和差評,不屏蔽和刪除差評,確保消費者可完整地查看評價。
那么,實體店的商家是否也應尊重、容忍消費者的吐槽或差評呢?答案無疑是肯定的。要知道,對于質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自然有差評的權利。即便是優質商品,由于“眾口難調”,消費者的體驗和感受也有所不同,商家無權要求消費者統一口徑。
甚至可以說,對于質量較差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進行投訴、舉報、曝光、起訴的做法,不僅是其權利,也是其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只有如此,方能讓商家有提供優質商品和服務的壓力,進而讓消費者享受到優質的商品和服務,而不是憑運氣來選購商品。
具體到此事件中,消費者認為商品存在問題,而且商品也確實存在問題,在商家不愿意積極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消費者予以曝光完全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手段,根本沒有侵犯商家的名譽權。或者說,商家因為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合格,理當承擔被差評和曝光的后果,并認真反思后加以改進,而不是遷怒于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