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劉文新)重慶市沙坪壩區陽光水城業主委員會動用公共收益資金購買商品,未按規定公布相關事項,被業主以侵犯知情權為由告上法庭。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業主享有知情權,一審判決陽光水城業委會公布動用公共收益資金購買商品的轉賬記錄。
業主吳女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陽光水城小區建于2004年,有3458戶業主、上萬名居民,開發商為重慶光華房地產公司,小區物管為開發商旗下的重慶光華物業有限公司。2017年9月16日,該小區成立了第二屆業委會,同年12月,業委會開始管理從物管公司移交及新增加的公共收益資金共134萬余元。
2018年、2019年春節前夕,業委會共動用公共收益資金40余萬元,購買食用油發給小區業主,但業委會動用公共收益資金,沒有按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沒有進行公示和告知,程序上存在問題。
2019年12月27日,業委會動用公共收益資金17.1萬元,購買泰國大米分發給了業主。業主要求公開這次采購事項的決議、供貨合同、轉賬記錄、購貨發票、簽收名冊等資料,遭到拒絕。
無奈之下,吳女士于今年7月7日將業委會訴至沙坪壩區人民法院,要求業委會公布動用公共收益資金,購買泰國大米事項的提議、表決、決議及會議記錄;公布該次采購的招標合同、供貨合同、合格證明、驗收清單、轉賬記錄、購貨發票;公布對本次未領取的大米處理方案及依據;公布2018年春節和2019年春節業主領取的大米、食用油的簽收名冊,未領取部分大米、食用油的處理方案及依據。
8月6日,法院以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了此案,并進行了庭審直播。業委會的代理律師辯稱,在本案起訴前,業主吳女士并未向業委會提出公示相關資料的申請,其認為業委會沒有盡到公示義務的觀點不成立;業委會有供貨合同及轉賬記錄,但供貨合同沒有找到,而轉賬記錄不屬于公開的范圍;食用油、大米是委托物管公司發放的,物管公司以簽收單據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未向業委會提供;業委會沒有制作、保存吳女士訴訟中請求公布的其他資料。
在質證階段,業委會的代理律師稱,業委會成員大多不是專職的小區服務人員,而是公益為業主服務的。小區部分業主有權向業委會行使知情權,但應當善意行使,惡意行使會給小區的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吳女士追問,不明白被告的代理律師所說的“惡意行使會給小區的管理帶來負面影響”具體所指。
法院審理認為,業主對小區的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定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相關義務人要求公布、查閱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有權要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業委會使用小區公共收益資金,與業主的利益息息相關,業主享有知情權,原告吳女士有權要求業委會公布小區公共收益資金的使用情況。而業委會作為小區公共收益的管理團體,代表業主的利益,接受業主的監督,在履行管理使用公共收益職責時,應當按照業委會履職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制作并保存賬目和相關憑證,以維護履職的廉潔性,接受業主的監督。
本案中,業委會明確表示除2019年12月15日會議記錄和轉賬記錄外,沒有制作、保存原告要求公布的其他資料。業委會未制作、保存涉案采購事項的決議、供貨合同、購貨發票、簽收名冊等資料,不具備公布這些資料的條件,原告應按業委會的履職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另行處理。對原告吳女士提出判令業委會公布2019年12月27日動用公共收益資金、采購泰國大米的轉賬記錄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則不予主張。
8月1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業委會在小區公告欄內公布2019年12月27日動用公共收益資金、采購泰國大米的轉賬記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方業委會負擔。
據悉,陽光水城業主起訴業委會要求公布小區消防整改工程等事項的多個訴訟,尚在審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