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利率受司法保護的上限,錨定為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與此同時,央行公布的一年期LPR為3.85%,據此計算,4倍即為15.4%。這與已實行近五年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規定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
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既需要規范也需要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指出,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會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因此,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上限。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不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利率過高、范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據賀小榮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并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依照《民法典》的最新精神,決定將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一年期LPR的4倍”,以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為什么是4倍呢?
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2002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并于同日開始施行的《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2條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法司法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批復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均是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說,2005年確定的24%的利率,就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得出的。
然而,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發布了LPR形成機制。
“現在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故有必要根據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進行相應修改。”鄧學林說,以一年期LPR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助于人民群眾對此標準的理解和接受,也體現了司法政策的延續性。同時,這一標準也接近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
為了確保利率下調落到實處,《規定》同時明確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