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慶元)價值150萬元的新車,剎車片竟然裝反,差點釀成交通事故。近日,江蘇省消保委公布了一起典型汽車消費投訴案例。
6月1日,蘇州市常熟市消保委接到消費者楊先生的投訴,稱其今年5月18日在常熟某4S店辦理交付了一輛價值150萬元的轎車,在回靖江的途中,發現該車減速效果遲緩并伴有刺耳的摩擦聲,差點釀成交通事故,現場檢查發現左前輪輪轂磨損明顯。楊先生第一時間聯系4S店,第二天公司派人檢查說左前輪輪轂剎車片裝反,楊先生認為該車輛存在質量缺陷,主張侵權賠償,要求更換同款新車并賠償100萬元。
常熟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接訴后立刻展開調查,4S店負責人表示,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和行業規范,新車交付前需做最后一次檢查,未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就楊先生反映問題,第二天工作人員至現場檢查,由于沒有進行拆檢檢測,具體存在的質量問題無法確定,但同意為消費者更換一輛同款同型號車輛,同時給消費者提供價值10萬元的后續保險和保養服務。但楊先生并不認同。
隨后,常熟市消保委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調解,并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汽車“三包”等相關規定進行解讀。
經過長達4小時的調解,4S店愿意為楊先生更換同款新車一輛,協助完成退換車手續,再給予楊先生20萬元現金補償。
點評
4S店存在過錯需擔責
本案中,雙方就4S店是否構成欺詐行為展開了辯論,依據《消法》的規定,在商品交易中,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經營者應當如實告知商品的實際情況,不得有所欺瞞,消費欺詐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經營者通過向消費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誘使消費者做出錯誤意思的行為。
消費欺詐構成有三要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的故意,二是經營者有欺詐的行為,三是消費者因錯誤認識而做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意思表示產生。消保委分析認為4S店提供了汽車出廠合格證、PDI檢測報告,證明作為品牌經銷商按照正常的程序驗視、收車、檢測,因此不足以認定其存在欺詐消費者的主觀故意。
雙方就汽車質量缺陷認定的問題再次產生分歧。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本案中4S店工作人員在未拆解零件的情況下就已確定剎車片裝反的事實,說明作為專業人員,有義務也有能力在交付前檢查出剎車片相關問題,但事實卻相反,表明經營者即使履行了售前驗車流程,但依然存在過錯,而此過錯足以產生安全隱患,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履行換車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