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黃慧 記者薛慶元)提及相親,因婚介公司能夠直接線下約見、且有實體店保障等,逐漸成為許多消費者的選擇。然而,江蘇常州的王女士在成為常州某婚介公司的會員后,卻有了一段糟心經歷。
據王女士介紹,2019年年初,她與常州某婚介公司簽訂合同并交了6000元會員費,按照王女士對于學歷、年齡、收入等要求,工作人員承諾優秀男士很多,可以隨時見面。隨后,王女士收到短信提示,婚介公司為其提供12次的服務,這與之前的承諾相差甚遠。之后,王女士陸續與幾位男士見面,無一符合要求,甚至還有已婚已育的男士前來充數。
于是,王女士要求退費,而商家拿出之前的合同表示費用不退。此時,王女士才發現,制式合同上商家還手寫補充了很多關于限制退會退款的條款,其中就有一條: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甲方要求中止或提前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收取的服務費不予退還。眼看退費無果,王女士將該婚介公司投訴到了常州市消保委。
常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接訴后,立即聯系商家核實了解相關情況。工作人員指出,合同上的手寫條款免除了商家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屬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另外,婚介公司沒有按照王女士的要求進行推薦,甚至安排已婚已育的男士充數,屬于違約行為。經調解,商家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退還了王女士3000元。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依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婚姻介紹等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不得采取強迫、欺詐、誤導等手段進行中介服務。該婚慶公司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合同約定,而且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理應承擔相關責任。
在此,常州市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接受婚介服務時,要把自己的要求詳細寫入合同,加入會員前要明確服務周期的時長,約見的次數及頻率,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約見,服務周期是否可以順延等,對于婚介失敗的處理方案,都應提前協商約定并寫入合同中,防患于未然,商家在此過程中要對每次約見對象身份的真實性負責。此外,消費者要盡量選擇證照齊全、規模較大、較正規的婚介機構,可以提前通過其他途徑,例如網絡、熟人咨詢等方式了解所選機構的服務、信用度及其他相關信息,切勿輕信廣告宣傳,陷入“富商”“海歸”等虛假信息誘惑的誤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