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 聶國春)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實現有序恢復和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6月9日正式發布施行。
《辦法》明確,達到一定門檻標準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同時,監管部門可以基于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據了解,監管部門將分步、分批、分期明確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機構,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建立恢復和處置計劃應遵循依法有序、自救為本、審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原則。恢復和處置計劃應堅持使用銀行保險機構自有資產、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僅在自救無效且可能引發區域性與系統性風險、危及金融穩定時,方可由有關部門以成本最小化方式依法處置。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系統性保護的金融公共安全網。近年來,對高風險銀行保險機構的處置實踐中,個人居民儲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單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辦法》強調“自救為本”,明晰風險應對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利于將風險意識全面融入公司治理體系,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防范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持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辦法》通過要求各方預先規劃恢復和處置措施、預留恢復和處置資源、預估恢復和處置的外部影響,使得恢復和處置更加有序、審慎和有效,將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