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福州市司法局聯合出臺《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適用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自2021年7月15日起,對列入《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的28項市場監管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凡符合適用條件的,將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涉及注冊登記、廣告等12個類別。據悉,這是福建省首張行政監管部門與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推出的輕微免罰清單。
據介紹,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前期有關調研中發現,一些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因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較易在非主觀故意情況下發生一些輕微違法行為,如果一律予以處罰,將極大挫傷其創業創新的積極性,不利于其健康發展。有的罰款數額雖小,但直接影響企業的信譽、融資甚至上市,進而嚴重影響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規則》和《清單》的實施,將使初次輕微違法的市場主體得到改正機會,避免因行政處罰而留下不良信用記錄,讓市場主體感受到“更有溫度的執法”,為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初創企業提供容錯支持和發展空間。在起草過程中,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福州市司法局始終本著包容審慎的基本原則,既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將確實屬于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依法依規可免罰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化、標準化,又要明確免罰事項的適用條件,厘清罰與不罰的邊界,避免清單執行中出現偏差、讓清單成為企業違法違規的借口。經過認真研究論證,《規則》對清單的適用進行了嚴格限定,規定依據清單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系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單項違法行為,二是危害后果輕微,三是及時改正(含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四是清單針對單項違法行為所列明須同時具備的其他適用條件。除適用條件嚴格把關以外,對不予處罰程序也嚴格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與辦理其他違法案件一樣,仍然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審核、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據悉,《清單》針對這類市場主體較易發生的違反登記管理、廣告監管規定的違法行為,設定了不予處罰事項。如廣告主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等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依照《廣告法》應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根據清單,符合首次發生等條件,同時具備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招牌廣告發布時間不超過10日、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少于100份、互聯網自媒體廣告瀏覽量低于200次,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未增加的等條件的,不予處罰。針對近年來快速發展的互聯網企業,清單也設定了相應的不予處罰事項: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依照《電子商務法》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納入清單后,符合首次發生等條件的,不予處罰。此外,針對其他一些常見的輕微違法行為,清單做了規定。如經營者未明碼標價或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根據《價格法》規定,經營者面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清單規定,對符合首次發生等條件的,不予處罰。
下一步,福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加強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和監督,堅決糾正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違法的不予行政處罰案件。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除責令改正外,執法部門還要通過勸導、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及時開展教育工作。同時,還將根據法律法規制修訂情況和執法實際,實行清單動態化管理,適時推出后續批次免罰清單,不斷加大惠企扶企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優化營商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