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 為全力保障“抗臺”期間各類防汛物資、生活必需品、餐飲酒店等市場價格穩定,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發出提醒告誡書,提醒全市經營者嚴格遵守《價格法》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
告誡書要求,經營者應嚴格執行《價格法》規定,嚴禁相互串通,趁機漲價;囤積居奇,操縱市場價格;價格欺詐;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坐地起價等行為,推動糧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賓館酒店應當依法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價目表或標價簽,標價內容必須真實明確;不得借臺風等惡劣天氣影響肆意抬高住宿價格。
一經發現經營者有下列違法行為,杭州市場監管部門將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罰: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收費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根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實施價格欺詐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之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行為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杭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凡發現經營者有上述價格違法行為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經濟制裁。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將依法給予從嚴從重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施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