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 企查查信息顯示,7月16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沈河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沈河支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法院發出限制消費令。
記者查看相關判決書發現,工行沈河支行成失信人,與該行員工向年屆七旬的于某某推薦理財產品有關。
2013年9月,于某某在工行沈陽技術開發區支行開戶并存款170萬元。2014年2月,于某某到工行市府大路支行辦理開通網銀業務,并在該行負責理財業務的客戶經理齊某的推介和引導下,通過網銀預約匯款方式先后兩次向北京德洋宏隆投資管理中心轉款190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品。2017年12月,北京德洋宏隆投資管理中心的實際經營人王某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于某某被確定為非法吸存案件的被害人,案涉款項至今未能返還。
此后,于某某將工行沈河支行(工行市府大路支行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由管轄單位工行沈河支行承擔)告上法庭,要求工行沈河支行及第三方支付公司償還其投資款項190萬元及相應利息。一審法院認為,于某某的經濟損失涉及王某非法吸存案,無法確認王某是否返贓或返贓的具體數額,故無法確認于某某是否存在損失以及損失的具體數額。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于某某的訴求。
二審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工行沈河支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承擔責任比例認定問題。對于已經年屆70歲的于某某而言,到工行市府大路支行辦理投資理財業務,說明其極度信賴工行市府大路支行的推介、引導。然而,該支行未對擔任一定職務的員工進行必要的監管,導致齊某理財業務違規操作。在銷售理財業務和產品過程中,該支行亦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如實告知、對于某進行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沈陽中院認為,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對于年紀較大的客戶未盡到適當性義務,應對于某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于某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盡到相應的、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沈陽中院于今年3月24日作出二審判決:判令于某自行承擔資金損失190萬元的30%,即57萬元,工行沈河支行承擔70%損失,即133萬元的賠償責任。
然而,工行沈河支行在判決后遲遲未履行相應責任。今年5月,于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180.14萬元。7月16日,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對該行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下發限制消費令。
記者7月28日了解到,目前沈河支行已劃轉相關賠償資金,履行了生效判決。不過,該案雖然結束,但案件中暴露的對員工監管薄弱的問題卻在工行各地分支機構中屢屢出現。
銀保監會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今年7月2日,工行銀川西夏支行因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員工違規查詢泄露倒賣客戶信息,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寧夏銀保監局罰款40萬元,該行法定代表人于振華被予以警告,員工郝亞潭被處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6月4日,工行孝感云夢支行因內控管理不到位,發生員工涉刑案件,被銀保監會孝感分局罰款40萬元,員工萬玲被令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另有8名員工被予以警告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