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聶國春)9月23日,銀保監會公布《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對于已經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及金融秩序穩定的銀行,應穩妥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根據具體情況,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根據9項要素計分評級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要素共九項,包括資本充足(15%)、資產質量(15%)、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20%)、盈利狀況(5%)、流動性風險(15%)、市場風險(10%)、數據治理(5%)、信息科技風險(10%)、機構差異化要素(5%)等。單項要素得分按權重換算為百分制后分6個級別,90分(含)至100分為1級,75分(含)至90分為2級,60分(含)至75分為3級,45分(含)至60分為4級,30分(含)至45分為5級,30分以下為6級。
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6級和S級,其中,1級進一步細分為A、B兩個檔次,2—4級進一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評級結果為1—6級的,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商業銀行經監管機構認定后直接列為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5、6級為高風險機構
《辦法》指出,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衡量商業銀行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其中,評級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績表現極差,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需要采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或救助,以避免產生倒閉的風險;評級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存在的問題極度嚴峻,可能或已經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或者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
對于高風險機構,《辦法》要求監管機構采取相應強度的監管措施和行動。例如,對評級較差銀行及時采取風險糾正措施,注重“早期介入”,避免風險惡化、蔓延,防止風險隱患演變為嚴重問題;而對于已經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及金融秩序穩定的銀行,則應穩妥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根據具體情況,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動態調整評級結果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介紹,為確保對銀行風險具有重要影響的突發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時、合理反映,《辦法》規定實施評級結果級別限制規定和動態調整機制。
在評級結果級別限制方面,對于核心監管指標不滿足“底線性”監管要求,出現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公司治理嚴重不足、發生重大涉刑案件、財務或數據造假問題嚴重等重大負面因素嚴重影響機構穩健經營,風險化解明顯不力、重要監管政策和要求落實不到位等情況的銀行,監管機構可以對按評級要素打分得出的評級初步結果進行調整,限制評級結果的級別。
在評級結果動態調整方面,在年度評級之間,對于風險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監管機構在充分事前評估、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的基礎上,可按照規定程序對銀行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增強監管評級的時效性和敏感度,為及時、有效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提供依據。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限制規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有助于增強評級的時效性和敏感度。但限制規定和動態調整的相關條款比較原則,彈性較大,應進一步細化,提高嚴肅性和確定性,并建立被限定或被調整銀行的申訴機制。
銀保監會指出,《辦法》的發布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商業銀行監管規則,為加強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發揮監管評級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增強監管能力,有利于引導銀行完善風險防控、筑牢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利于完善金融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維護金融穩定和國家金融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