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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在樓外面地下的水表 -
設在樓外面東面的電表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張恒)“家中突然斷電了,國家電網大連中山區供電公司的維修工人檢查后告訴我,我們家戶內電路完好,斷電原因可能是從電表進入家中這段電纜出現了問題。按照電表前歸電力公司、電表后歸用戶的原則,需要住戶自己想辦法解決。”近日大連吳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他在該小區住了20多年,一直以為只有家里的電路壞了才該用戶自己管,從沒聽說過維修責任還有表前表后之說。
更讓吳先生不能理解的是,他家的電表距家中有150多米之遠,也就是所謂的表后距離是150米。吳先生介紹說,他們小區電表都統一在樓的西側,吳先生住在偏東的位置,且這段電纜全部埋在地下1米多深的地方。如果找大連電力部門施工,大約需要四五萬元,自己組織施工也需要兩三萬元。
記者在該小區采訪時了解到,小區住戶的水表也涉及這個問題。該小區的自來水表統一在樓的西側,與電表箱遙遙相對,已經有七八戶居民戶外水管出現漏點,自來水集團也以表前表后作為產權責任分界點,居民水表后出現事故,維修一次少則七八千元,多則2萬多元。
11月25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針對該小區因水電“表前表后”的責任分界點引發的消費糾紛,采訪了物業、國家電網、自來水集團、法律專家等,探究水電表表后維修費用到底應該誰來承擔。
業主:家里斷次電,損失4萬多元
吳先生告訴記者,出現斷電情況后,他們通過物業幫助協調,國家電網大連中山區供電公司派來了修理班長,檢測后發現,故障是從電表后段到入戶這段地下電纜的問題。維修班長告訴吳先生,按規定他們只負責表前,不負責表后,即從電表到入戶的這段,供電公司不負責維修。
無奈,吳先生只好自己找工程隊,刨坑挖溝,換線加施工,共計花了2萬多元。期間由于斷電造成吳先生家安裝的室外熱水器發生凍裂,損失達1.8萬余元,一共損失了4萬多元,但哪個部門都不管,吳先生質疑相關部門的表前表后規定是否合理。
吳先生說,他也和鄰居們探討過,以前確實忽略了這個表前表后的問題。他們認為,按常理,只有從入戶開始,才應該由用戶自己承擔水電的維修費用。吳先生告訴記者,只有自己親身經歷過才知道戶外電纜的維修費用太高了,個人用戶實在是難以承擔。他認為雖然該小區水電表的安裝位置比較特殊,但應該按照實際情況特事特辦,還是應該以入戶開始來劃分界限,不應該以表前、表后來劃分維修責任。
記者在該小區采訪時了解到,近一年多時間還出現了多戶因漏水導致的停水狀況。據該小區物業張經理介紹,最早是業主王先生家里斷水,自來水公司來了后,也是按照表前表后劃分責任,王先生委托自來水公司找漏點、檢測、換管和施工,總共花了1.5萬元。
后來,又出現了七八起漏水事故,但逐漸發現了規律,基本是車庫地下的水管處容易發生問題,因此檢測成本降低,但即使如此,也要花個七八千元。業主李先生告訴記者,他們家里水管出現問題的地方在樓外20多米的地下,他花了3000多元維修。李先生質疑:“買房的時候,沒人告知水表后到家里這段的產權歸屬我們,這段水管質量、安裝從來也不知情。”
物業:不知道有水電表前表后責任之分
承擔該小區的中海物業總經理李先生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介紹說,目前該小區水管壞的有8家,都是自己掏錢維修的,有一李姓用戶壞了三次,維修費用至少花了七八千元,最高的一家花了1.5萬元左右。
該負責人說:“小區電路問題最近剛剛出現,我們擔心這種情況越來越多,小區內聯排別墅的水表、電表,分別集中在每排別墅的兩端,距住戶家中的距離少則20米,最遠的近200米左右。”
“業主來找物業,問戶外的水管和電纜壞了怎么辦,我們也沒有辦法。”該負責人告訴記者,該小區是2005年交盤的,之前物業費是每平方米2.5元,現在雖然漲到了3.75元,但也承擔不了這些戶外水管和電纜的維修施工等高額費用。“我們也不收水費、電費,因此,我認為物業不應該承擔用戶的這塊費用。”
國家電網大連中山供電公司:按照規則劃定責任分界點,只管表前不管表后
國家電網大連中山區供電公司相關工作告訴記者,他們是按照《供電營業規則2011》第四十七條執行的。記者經查詢該條例發現,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歸屬確定,即電表前歸屬國家電網大連供電公司,電表后,不管到用戶家多遠距離,都應該用戶負責。
自來水集團維修站:按照規則和營業部要求維修,正常只負責表前
大連自來水集團負責該小區維修站的負責人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他們對該小區的情況都了解,但按照規定,他們只負責表前,像表后到入戶家較遠這種情況,如果出現漏點,他們會盡量幫助用戶檢修,但費用承擔只能按照規則,或者根據大連自來水集團營業部的要求來實施。
記者又致電大連自來水集團營業部,向相關工作人員陳述了該小區的情況,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會研究一下再給記者答復,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并沒有收到大連自來水集團營業部的回復。
法律專家:建議作出相應調整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巖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采訪時表示,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企業為公用企業,屬于自然壟斷行業。公用企業提供的產品、服務為公眾日常所需,沒有充裕的替代選擇,需求彈性很小。而且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又是關乎民生和百姓日常必需的,一旦出現問題便會引起百姓生活的不方便和社會恐慌。因此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公用企業提供服務有一定的要求,禁止其利用不可替代的優勢地位,對用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同時,公用企業提供服務要遵循普遍服務、價格管束、基礎設施維護等制度。
上述事件中涉及的供水、供電線路等基礎設施是公用企業提供服務的必要前提,公用企業應當本著方便消費者的原則實施監督管理,盡到維修服務的責任和義務,及時檢查,盡早發現問題,避免因為線路問題影響消費者接受公共服務。當然,維修的費用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產權人承擔。但線路的產權人屬于用戶或者消費者的規定不盡合理,也不盡公平。如果相關部門的法規規定了線路的產權歸屬,建議作出相應調整。在沒有調整之前,公用企業應當明確告知用戶,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