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長春訊(記者李洪濤)3月7日,吉林省消費者協會發布2021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吉林長白山保護開發區一駕?!皡⒓优嘤柡蟛挥柰丝睢币幎ū恢赴酝鯒l款,引發關注。
2021年4月,消費者宋先生向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稱,2021年3月他交了3980元報名參加一駕校的培訓,在報名時駕校承諾只要宋先生不掛科,保證2到3個月內可以拿到駕照。但由于疫情原因及駕??紙稣?,到2021年6月份才可以練車。宋先生認為,從時間上無法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提出退還學費。駕校以培訓合同上約定“參加培訓后不予退款”,以及公司規定每月只能退2個名額的學費為理由拒絕退費、拖延退費。
長白山消費者協會通過調查了解到,被投訴駕校在收取報名費時與學員簽訂了書面培訓合同,約定“參加培訓后不予退款”,該約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待遇,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培訓合同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是無效的。消協約談了駕校負責人,指出了駕校沒有按照約定時間為宋先生提供練車培訓,要求駕校退還剩余報名費。駕校在扣除已產生的培訓項目收費后,退還了余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本案中,被投訴人規定“參加培訓后不予退款”對宋先生來講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項規定也是無效的,駕校應該退還宋先生的剩余款項。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p>
本案中,被投訴駕校規定的“參加培訓后不予退款”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消協組織可以通過“訴轉案”的方式,建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駕校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兩個平等的主體,在交易當中必須是公平的,經營者的“該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對贈品質量概不負責”等,剝奪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協議或者合同時,要對“概不退換”“概不賠償”“概不負責”等絕對化語言加以防范并及時指出,并可以向相關部門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