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8月30日,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風險提示》。就在前一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提醒廣大車主: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兩協會密集提示車輛安全統籌風險,讓這一業務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那么,何謂車輛安全統籌?車輛安全統籌又存在哪些問題?車主在投保時又該如何防范風險呢?
安全統籌頻現理賠糾紛
山東的劉先生是一位大貨車車主。2021年10月,一輛解放牌牽引汽車事故造成劉先生的車嚴重受損,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肇事車輛在中順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安全統籌”,其中車損責任限額為17萬余元,第三者責任限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限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事故發生后,劉先生通知中順公司給他的車輛定損并賠償損失,但后者拒絕定損,也拒絕賠償其損失。
被中順公司拒賠的還有車主曉峰。2021年2月,曉峰在中順公司投保,當年8月發生了單方面交通事故,該公司的理賠員查勘定損為3萬多元。修理廠修好車后,中順公司卻一直沒有理賠到位。因沒錢墊付,車輛被扣留在修理廠快一年了。
“上述車主投保的并非保險,而是車輛安全統籌。”北京格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玉濤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車輛安全統籌是指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大型貨車提供保障,約定參加車輛安全統籌的車輛發生事故后,由統籌資金進行賠償、提供保障。
據了解,2012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中提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這成為統籌公司開展業務的依據。在郭玉濤看來,車輛安全統籌屬于運輸行業內部的行業互助,類似于財產險領域的“相互寶”。
近兩年,大貨車等大型營運車輛在投保商業車險中存在投保貴、投保難等問題,因此不少大貨車主選擇加入車輛安全統籌。在此背景下,車輛安全統籌機構大增。商業數據平臺啟信寶數據顯示,2016年以前,營業范圍注明“安全統籌”或者公司名稱中帶有“統籌”字樣的公司僅有38家。到2021年年底,全國有近600家車輛安全統籌機構。今年上半年,我國又新增了200多家車輛安全統籌公司(含分公司)。
隨著市場主體的增加和業務量的加大,相關糾紛也直線上升。《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安全統籌”為關鍵詞檢索發現,相關案件在2020年突破1000件,2021年達到1333件,絕大部分為理賠糾紛。
“高仿”保險誤導車主投保
在索賠無果后,劉先生向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中順公司不具有保險業務經營資質,涉案的合同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而非保險單,因此裁定案件轉由中順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
雖然并非保險,但《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現,這些公司的經營方式基本上是完全照搬保險公司的經營方式。
例如,中順公司的條款形式基本照搬了中保協機動車商業示范條款(2020)的內容,只是將“保險”變更為“統籌”。其中機動車損失安全保險在中順公司變成了機動車損失安全統籌,統籌種類還加入了“不計免賠”,統籌單也是模仿了保險公司的保險單的形式。
在業務推廣方式上,一些安全統籌公司也是采用了和保險公司一樣的方式,通過給予業務員業務提成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進行推廣。本應是交通運輸企業內部的保障互助方式,某些公司甚至直接向個人的小轎車進行推廣。
河北的葛先生有一輛大貨車掛靠在一家汽車運輸公司名下,汽運公司為大貨車交了1.9萬多元保險,其中5000多元是交強險,剩下的投保中路和合統籌公司。直到事故理賠被拒后,葛先生才明白自己購買的并非車險,而是車輛安全統籌。
記者調查發現,除了統籌公司業務員誤導,統籌產品便宜也是一些車主購買的原因。以深圳某安全統籌公司為例,其100萬元三者限額的統籌費為7302.5元,返點后僅需支付5000元左右,而標準商業險保費則為1.8萬元左右。
車輛統籌存多重風險
“由于公司違規面向社會經營統籌業務,已涉嫌非法經營違法犯罪,目前正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即日起,公司停止一切業務。”7月13日,中盛(山東)交通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在“中盛統籌”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則消息在大貨車車主間瘋傳。
對于統籌業務涉嫌非法經營,多家統籌公司隨即緊急發布公告進行澄清。華商統籌表示,某以統籌為名的公司因未經許可經營保險業務被查出,與統籌行業無關。鼎誠統籌表示,其對外宣傳時始終強調其不是保險,而是行業內安全互助性質的統籌。
郭玉濤律師認為,保險業務是向不特定對象收取保費,然后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損失進行賠償,安全統籌業務與這兩點完全吻合。但保險業務需要持牌經營,統籌業務沒有牌照,構成不當經營。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立案,是沒有問題的。
開展安全統籌可能面臨非法經營風險,參加統籌的車主又面臨哪些風險呢?天津保險業協會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存在三方面風險:一是退保風險,當車輛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險一樣隨車過戶,需要車主退出原掛靠的運輸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容易產生“退保”糾紛。二是理賠風險,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得到有力保護,目前我國也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三是糾紛處理風險,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后一旦發生退保或理賠糾紛,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不能采用《保險法》。因運輸公司注冊資本有限,如果資產出現狀況將無法履行合同,可能無法給予風險補償。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企查查平臺看到,多家安全統籌公司因理賠糾紛引發大量訴訟。以成立僅一年多的首旭(深圳)安全統籌服務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涉及82起訴訟,七成為機動車事故糾紛,今年以來已11次被列為被執行人,涉及金額380余萬元,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也被限制高消費。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安全統籌業務并非保險業務,相關機構不是銀保監部門的監管對象。社會上部分安全統籌公司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別是此類公司出現撤銷、破產等重大危機時,只能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承擔責任,可能給車主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該負責人提醒車主,如有保險需求,請向保險機構投保機動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