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10月25日,福建省藥監局通報5則行政處罰信息。福建新紫金醫藥有限公司等5家醫藥公司因銷售劣藥被責令改正、沒收劣藥、沒收違法所得。
經查,福建新紫金醫藥有限公司銷售的冠脈寧片(素片)(標示生產企業:山東昊福藥業集團制藥有限公司,規格:每片重0.5克,批號:20210602)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重量差異”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應為劣藥。據此,該公司銷售不合格冠脈寧片(素片)的行為構成銷售劣藥。經核實,該批次藥品共采購500盒,已全部銷售,銷售所得為2544.312元;福建心正藥業有限公司銷售的劣藥菊花(標示生產企業:安徽同泰佗祖堂藥業有限公司,規格:0.5kg/袋,批號:21100101)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和復驗,“檢查”項下禁用農藥甲拌磷殘留量不符合規定。經核實,該批次藥品共采購29kg,實際銷售所得為2455.07元,庫存5.66kg;福州惠利醫藥有限公司銷售的“浮萍”(標示生產企業:安國聚藥堂藥業有限公司,批號:2110001)和“竹茹”(標示生產企業:安國聚藥堂藥業有限公司,批號:2202001)經福建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檢查”項下“水分”檢驗結果為不符合規定。經核實,上述批次浮萍共采購20kg,實際銷售所得為359.25元,庫存6.183kg。上述批次的竹茹共采購50kg,實際銷售所得為350.45元,庫存38.035kg。
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上述3家醫藥公司銷售的4批次藥品應為劣藥。為此,上述3家醫藥公司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8月2日至8月23日期間,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上述3家醫藥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相應的銷售劣藥的違法所得、沒收庫存的劣藥;免于其他行政處罰。
經查,福建百晟藥業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間,銷售劣藥浮萍79.5kg,銷售額為1818元,由生產企業召回10kg,實際銷售了69.5kg,銷售額為1618元;福州榕參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7月4日銷售劣藥茯苓430瓶,未售出74瓶,銷售額為12649.16元。
上述2家醫藥公司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2022年9月30日,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責令上述2家醫藥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相應的違法所得、沒收未售出的劣藥;免于其他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