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10月25日,福建省藥監局通報2起違法經營藥品案例。福建康納醫藥有限公司、福建民生醫藥有限公司因涉嫌違反《藥品管理法》,被責令改正,受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經查,福建康納醫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藥品。該公司所獲《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批發”,但該公司套用公司建立的個別合法購貨單位資質在計算機系統進行開票,后將藥品銷售給個人,依《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實為藥品零售。經合計,該公司零售藥品貨值金額為4413.05元。擅自變更許可事項。依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藥品經營方式為許可事項,該公司擅自將藥品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行為,應認定為零售藥品,其性質亦屬擅自變更許可事項。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該公司套用合法購貨單位資質進行開票,后將藥品銷售給個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規定。銷售上述藥品時,所開具發票等銷售憑證與實際財務記賬不一致,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銷售上述藥品時,改變物流記錄,造成實際銷售記錄、出庫復核記錄、運輸記錄不真實,不準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認為,福建康納醫藥有限公司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形,分別對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對應項,據此依《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應認定該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規范要求,進而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福建康納醫藥有限公司擅自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擅自改變藥品經營許可事項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2年9月29日,福建省藥監局福州稽查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413.05元;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5倍罰款,即罰款11032.62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5445.67元。
經查,福建民生醫藥有限公司從不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標示生產廠家為安徽某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的路路通等28個品規31個批次中藥飲片。上述中藥飲片貨值金額313888.43元,違法所得31388.43元。
福建民生醫藥有限公司從不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2年8月31日,福建省藥監局三明稽查辦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313888.43元;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3.5倍的罰款即1098609.51元。上述罰沒款合計1412497.9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