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日前,浙江嘉興海寧市消保委接到消費者反映,在海寧市區某飯店就餐時,被告知要收取相應的服務費,消費者認為不合理。海寧市消保委接訴后與該飯店聯系,發現情況屬實,該飯店表示已充分做好事先告知與明碼標價工作,并出示相關的店堂告示。
海寧市消保委查看后,發現該飯店在告示中使用了不恰當的告示用語:“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在公示告知消費者的前提下,經營者對客戶自帶酒水可以酌情收取一定的服務費。”針對該現象,海寧市消保委當即要求該飯店進行更正,并進行了約談。
海寧市消保委在約談中指出,《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考慮到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國家對允許自帶酒水是否收取服務費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如自帶酒水確實對經營過程中產生影響的,針對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行為,可以以事先告知、明碼標價、合情合理收取少量費用的方式,在大廳、包廂醒目處、如有網絡訂餐的,在網店首頁醒目處進行特別提醒,保障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但不得不適當引用《消法》的相關規定。
經過約談,該飯店表示立即進行整改,已將整改后的新告示,抄送給海寧市消保委,重新進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