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陳曉瑩 記者李青山)12月8日,記者從廣東省佛山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從10月起至12月份在佛山全市范圍內全面開展“冬狩”專項整治行動。整治行動嚴厲查處網絡銷售市場、電動自行車、流通環節水產品、安全生產等領域違法行為,促進行業規范有序提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截至11月底,佛山全市共檢查經營主體16041個次,共立案641起,案值144.13萬元,罰沒768.32萬元。其中,網絡銷售市場案件立案158起,電動自行車案件立案164起,流通環節水產品案件立案73起,安全生產案件立案246起。
案例一:佛山市某一家具有限公司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對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順德區市場監管局樂從市場監管所根據舉報對佛山市某一家具有限公司涉嫌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對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網絡平臺開設“某曼家具旗艦店”,銷售家具產品,當事人為了提高新產品的銷售量,通過“刷單”的方式虛構產品的交易量和交易記錄,提升網店在平臺的排名,從而達到提高網店知名度和提升實際交易量的目的。當事人通過“刷單”方式共產生虛假交易訂單67筆,涉案總金額11.18萬元。
2022年11月,樂從市場監管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佛山市某風電器有限公司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案
順德區市場監管局勒流市場監管所根據線索對佛山市某風電器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網絡平臺開設“某風旗艦店”銷售電風扇,其對網店在售的某款電風扇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標有“限時促銷價68起”等字樣,但沒有標明活動期限,該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的規定。
2022年10月,勒流市場監管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經營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和(廣東)技術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案
南海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職權對某和(廣東)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待售的10臺電動自行車存在改裝的情形,不符合合格證、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6月購進12臺中型號的電動自行車,并對該批自行車進行改裝后銷售,改裝增加了鞍座長度、尾翼和后備箱的支架等。改裝的鞍座長度為550mm,明顯不符合合格證、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標準》要求。涉案貨值金額為1.02萬元,當事人已售出2臺,獲得利潤400元。
2022年10月,南海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1箱零部件以及罰沒款合計1.0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佛山市禪城區某迪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案
禪城區市場監管局石灣鎮市場監管所根據抽檢不合格信息對佛山市禪城區某迪電動車行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供貨商處共購進電動車充電器23個,銷售數量21個(其中4個銷售給抽檢單位),共獲取利潤408元。當事人銷售上述經抽樣檢驗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2022年11月,石灣鎮市場監管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沒收電動車充電器2個以及罰沒款合計210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佛山市高明區某銘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案
高明區市場監管局荷城市場監管所依職權對佛山市高明區某銘車行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抽檢,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在售的1臺電動自行車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的“6.1.5 尺寸限值”條款規定,檢驗報告顯示本次執法抽查不合格。經核定,當事人銷售上述電動自行車的貨值金額共計1000元。
2022年11月,荷城市場監管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佛山市某勝電器實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案
順德區市場監管局容桂市場監管所依職權對佛山市某勝電器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的違法行為。
經查明,當事人車間1臺在用的起重機的最新檢驗日期為2017年3月22日,下次檢驗日期是2019年3月。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起重機的合格證、購買票據等出廠資料,也未能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檢驗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
2022年11月,容桂市場監管所依法對當事人作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佛山市南海某圖休閑會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南海區市場監管局獅山市場監管所依職能對佛山市南海某圖休閑會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正在使用的1臺電梯未能提供有效的定期檢驗合格報告。
經查明,當事人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9月一直正常使用上述電梯,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電梯的有效的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且執法人員查詢廣東省特種設備電子監管系統顯示上述電梯有效期至2022年1月。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2022年11月,獅山市場監管所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佛山某本電梯服務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以及不真實記錄電梯維護保養情況案
禪城區市場監管局南莊市場監管所根據投訴對佛山某本電梯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以及不真實記錄電梯維護保養情況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對佛山某樓盤一電梯的維護保養過程中,存在未按照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完成客乘電梯維護保養、虛假填寫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的情況,違法所得合計661元。
2022年11月,南莊市場監管所責令當事人立即履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義務,并依法作出罰沒款合計15661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王某某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案
三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職責對佛山能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1臺叉車進行產品、材料的搬運及裝載作業,其無法提供該臺叉車的有效合格檢驗報告,涉嫌存在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
經查明,當事人利用該臺叉車承包了佛山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生產材料、產品物資的裝載和搬運工程。上述該臺叉車為當事人于2021年從三水區大塘鎮購買的二手叉車,其所有權及使用權均屬于當事人個人所有,相關出廠資料已遺失。上述該臺叉車由當事人于2021年5月投入使用,在未經檢驗的情況下持續使用至案發當日。
2022年11月,三水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該臺叉車,并依法作出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佛山市高明區某洋海鮮批發店某樂市場店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農產品案
高明區市場監管局荷城市場監管所根據不合格檢驗報告對佛山市高明區某洋海鮮批發店某樂市場店涉嫌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蘭花蟹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8月采購了蘭花蟹157斤,以48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在購進上述蘭花蟹時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進貨單據。經核定,涉案貨值為7536元,當事人共獲利2826元。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工作,且在購進該批次蘭花蟹時嚴格按照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所購產品為不合格產品,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具有免予處罰的情形。2022年11月,荷城市場監管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