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夏磊 記者鄭鐵峰)近日,浙江省金華永康市的消費者小王遇到了一件莫名其妙的事:她明明沒有消費,自己的會員卡里卻多出了406分的積分。商家解釋是用她的卡給別人做了一個優惠,積分算她的。對此,永康市消保委認為,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消費者投訴:店員用我卡券給他人購衣
2021年1月30日,浙江省永康市消費者小王(化名),到當地一家服裝店購買衣服,在店員的推薦下,注冊辦理了會員卡,為此她提供了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手機號碼等信息。
雙方約定,卡號就是會員的手機號碼;會員生日的那個月,可以使用“銀卡會員生日優惠券”,到店消費一次打6.8折。
小王說,她的生日在12月份。2022年12月10日,店員未經她的同意,私自使用她的會員卡和“生日優惠券”,給其他顧客購衣消費打6.8折;她的會員卡積分,因此憑空多了406分。
“為什么有人用我的會員卡?用我(的)生日券?”她在會員微信群,看到該店發來的所謂“銀卡會員生日優惠券成功使用通知、積分變更提醒”后,就與店方理論。
店員解釋:把不愿意辦卡的顧客積分積上
“沒有用券,昨天幫您積分”,店員稱,“現在活動和生日折扣是一樣,您不提供驗證碼的話,(別人)是沒辦法用到您的積分和余額的。有些老顧客會讓我們幫她,把不愿意辦卡的顧客積分積(在她的會員卡)上。如果您覺得積分對您造成的影響,店里給您備注,后期您不過來消費,就不用您的卡了。”
“既然活動和生日折扣一樣,為什么還要用我的生日券?”她再問,店員就再無回應了。
小王對店員的解釋不認可,投訴到當地消保委,要求返還積分,賠償私自用她的卡券、給其他顧客消費打折優惠的金額127.68元。
消保委說法:服裝店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永康市消保委調查后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具體到本案,該店作為經營者,在提供商品、辦理會員卡服務活動中收集的該消費者姓名、出生日期、聯系方式(即會員卡卡號)、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屬于消費者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未經消費者小王同意,該店不得擅自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事發當日,該店事先未經辦卡消費者小王同意,擅自使用其個人信息,用于“第三人消費”打折優惠,同時將“第三人消費”計入會員虛增消費和積分,導致本該會員獨享的“生日當月消費權益”受損,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該店“自作主張”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讓“第三人消費”享受會員折扣優惠,因事先未經小王同意、事后小王不追認,所以對小王不發生效力。免費送積分不免責,該店侵權要擔責。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等規定,消費者小王有權要求該店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處理結果:店方負責人賠禮道歉
2023年1月9日,永康市消保委聯系雙方進行調解,投訴人表示,店方負責人已經真誠向她解釋原因,表達歉意,她不再堅持索賠,此事雙方已經自行和解,感謝消保委積極幫其維權。
對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的“銀卡會員生日優惠券”的使用說明聲稱“此券最終解釋權歸本司所有”,涉嫌合同格式條款違法的問題,永康市消保委要求該店依法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