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今年以來,福建省泉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出問題,開展2023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與百姓生活緊密相關的違法典型案例。8月28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集中公布部分已經辦結的案件。
“蟻力神”等含西地那非 陳氏滋補品商行被查
今年4月28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12345轉辦及舉報線索,在當事人晉江市梅嶺陳氏滋補品商行的配合和舉報人的見證下,委托廈門中集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舉報的“延時王”“BigPENIS”“瑪珈片”“擎天柱”“蟻力神”五款產品進行抽樣送檢。5月16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的檢測報告顯示:“蟻力神”含西地那非1.31×107μg/kg;“BigPENIS”含西地那非1.86×107μg/kg;“擎天柱”含西地那非1.63×107μg/kg;“延時王”含西地那非1.66×107μg/kg;“瑪咖片”含西地那非1.02×107μg/kg。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調查。
經查,晉江市梅嶺陳氏滋補品商行于2023年3月開始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延時王”“BigPENIS”“瑪珈片”“擎天柱”“蟻力神”等產品的廣告信息,銷售給舉報者五款產品共77瓶,貨值金額為28930元。
晉江市梅嶺陳氏滋補品商行銷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7月31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將晉江市梅嶺陳氏滋補品商行銷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
瑞梵卡化妝品宣傳有醫美效果 翔鋒化妝品集團被罰
今年2月27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福建翔鋒化妝品集團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可見“瑞梵卡”品牌化妝品相關產品,產品功效為補水保濕、水潤肌膚、改善肌膚缺水現象。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委托石獅市鴻盛廣告設計室策劃、制作含有“瑞梵卡中國科技療膚首創權威品牌”“解決真皮斑、老年斑、黃褐斑、雀斑、鉛汞斑、胎記、太田痣、紅血絲、汗管瘤、扁平疣、色素回流、各種頑固性皮膚問題”等字樣宣傳醫美效果內容的展架,并將制作好的展架發放給其“瑞梵卡”品牌的化妝品加盟方進行宣傳。當事人無法提供發布的上述廣告內容的事實依據,上述內容也沒有經權威部門的認可,且產品功效與其宣傳功效不符。上述廣告制作費用為30元/幅,共30幅,合計900元。
福建翔鋒化妝品集團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化妝品廣告,宣稱醫美效果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3月21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廣告法》第五十五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發布虛假化妝品廣告、宣稱醫美效果的違法行為;罰款3000元。
未按照規定管理氣瓶 錦盛氣體公司被罰
2022年12月13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泉州市錦盛氣體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充裝車間放有已充裝的5瓶液氬氣瓶和9瓶液態二氧化碳(鋼瓶無任何信息參數),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也無法提供9瓶液態二氧化碳氣瓶的檢測合格報告,該局于當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
經查,2018年,當事人從山東臨沂購買了9個二氧化碳氣瓶(鋼瓶無任何信息參數)。至案發時,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9個氣瓶的每3年一次的定期檢驗報告。2022年12月12日,當事人的充裝人員陳某在沒有進行充裝前的檢查下對涉案5瓶液氬氣瓶和9瓶液態二氧化碳(鋼瓶無任何信息參數)進行了充裝,充裝后未對上述氣瓶檢查記錄。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氣瓶充裝前后的作業人員簽字確認的檢查記錄,上述氣瓶尚未銷售。
泉州市錦盛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未建立上述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及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3月8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對泉州市錦盛氣體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鍋爐未經檢驗 美聯合塑膠公司被罰
今年2月28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對泉州美聯合塑膠工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一臺鍋爐正處于使用狀態,壓力表、溫度計都顯示在工作運行中,但經特種設備動態監管平臺查詢該臺鍋爐屬于停用狀態,且當事人無法提供該臺鍋爐的定期檢驗合格報告。該局當日予以立案。
泉州美聯合塑膠工藝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其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2023年5月6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鍋爐;罰款3萬元。
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 明堡健身被罰
今年3月14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惠安明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前臺發現消費者簽訂的《動力堡會籍申請表》上均寫有“如因會員個人原因,所有費用將不予退還”等內容。惠安縣市場監管局當日予以立案。
惠安明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3月30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
生產侵權紙箱 珠峰包裝公司被罰
今年2月24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對南安市珠峰包裝印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標有“圖片”的紙箱400個,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委托方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授權材料)和商標標識樣稿等相關材料。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于當日立案。
2月27日,執法人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取得“圖片”的商標注冊信息資料。經查,當事人于今年1月30日受陳姓客戶委托生產400個標有“圖片”上海良工閥門廠有限公司等圖形字樣的蝸輪法蘭蝶閥外包裝紙箱,價格為1.48元/個。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400個標有“圖片”的紙箱,尚未出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注冊證和商標使用授權等相關材料。
南安市珠峰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3月13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沒收該公司被扣押的侵權紙箱400個;罰款3000元。
銷售侵權電線電纜 潯江科技公司被罰
2022年12月21日,泉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福建省潯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該公司業務員沈某某現場確認,移送材料中的7款產品照片確屬其公司銷售給國能粵電臺山發電有限公司的產品。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商標注冊證及授權使用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現場未發現有其他標識有圖片的產品。
今年1月6日,當事人申請對涉案物品予以重新鑒定。2月2日,ABB(中國)有限公司向該局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給國能粵電臺山發電有限公司的分閘線圈合閘線圈及合閘閉鎖電磁鐵等3種產品標識有圖片商標,屬于假冒圖片注冊商標的商品,且當事人并非圖片商標權利人、ABB(中國)有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授權經銷商。
經查,上述涉案產品是當事人2022年8月9日從任丘市奧美斯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購進的,各購進30個,分閘線圈和合閘線圈的含稅購進單價為140元/個,合閘閉鎖電磁鐵的含稅購進單價為80元/個。上述分閘線圈、合閘線圈及合閘閉鎖電磁鐵均銷售給國能粵電臺山發電有限公司,分閘線圈和合閘線圈的含稅銷售單價為220元/個,合閘閉鎖電磁鐵含稅銷售單價為150元/個。國能粵電臺山發電有限公司在案發前將產品退回,未支付貨款。綜上,上述分閘線圈、合閘線圈及合閘閉鎖電磁鐵的總違法經營額共計17700元,無違法所得。
福建省潯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4月12日,泉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1.5664萬元。
油條鋁的殘留量超標 邱慶財小吃店被查
今年6月27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泉州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對石獅市邱慶財小吃店經營的油條進行抽檢。上述油條經檢測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顯示:“檢驗項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單位mg/kg,標準指標:≤100,實測值:882,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依據:GB5009.182-2017第二法”。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24日予以立案調查。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7月24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送石獅市公安局處理。
三款食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 閩貢食品公司被罰
2022年12月27日,永春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永春閩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粩皇帝龍珠米粩產品20.65公斤,生產日期標注為:2023年01月01日;永春閩貢麻粩產品24.6公斤,生產日期標注為:2023年01月01日;永春閩貢咸麻粩產品11.95公斤,生產日期標注為:2023年01月01日;上述3款產品制造商均標注為永春閩貢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三款食品的生產記錄及檢驗報告等材料。永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述涉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三款食品進行扣押,并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2月下旬,當事人企業員工把實際生產日期為2022年12月25日的保質期為90天的粩皇帝龍珠米粩、永春閩貢麻粩、永春閩貢咸麻粩生產日期均標注為2023年01月01日,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粩皇帝龍珠米粩20.65公斤,共生產上述永春閩貢麻粩24.6公斤,共生產標注上述永春閩貢咸麻粩11.95公斤。上述產品貨值金額為956.5元,至案發時產品均未銷售,本案無違法所得。調查中,當事人向永春縣市場監管局提供上述三款產品實際生產日期為2022年12月25日的出廠檢驗報告,生產記錄、投料記錄等材料。
永春閩貢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3月8日,永春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該公司違法生產經營的上述三款食品;罰款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