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 在使用網絡平臺時,你仔細閱讀過用戶服務協議嗎、注意過爭議解決條款的說明嗎?近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醒消費者,小心網絡平臺用戶服務協議爭議解決條款暗藏陷阱。
江蘇省消保委近日在查看多家網絡平臺的用戶服務協議后發現,其普遍在爭議解決條款中規定由網絡平臺所在地法院管轄,僅個別網絡平臺提供了在線審理方式或通過互聯網法院開庭。此外,網絡平臺還普遍存在不勾選“我已閱讀并同意”協議則無法使用的情況。
一般而言,消費者不會仔細閱讀用戶服務協議,如若發生糾紛,許多消費者考慮到異地訴訟成本高昂,往往會選擇放棄訴訟。江蘇省消保委表示,網絡平臺在用戶服務協議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管轄法院,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法院地理位置的遠近牽涉的是消費者要為維權所需付出的交通成本、時間精力的多少,當維權成本與勝訴收益嚴重失衡時,消費者往往選擇放棄起訴。
江蘇省消保委表示,部分網絡平臺在服務協議中規定只有平臺企業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是將消費者置于不利地位,與公平原則背道而馳,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網絡平臺利用互聯網優勢,通過“默認勾選”或“拒絕勾選則無法使用服務”等技術手段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有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相關不公平條款之嫌。
《民法典》規定,網絡平臺制定的服務協議中的相關條款可能構成格式條款,若平臺未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無效。2024年7月1日起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都在提醒網絡平臺,不能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自由,要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對等,不應忽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消保委建議,網絡平臺企業要強化公平公正意識,切實考慮消費者的利益。一方面,遵循公平原則制定合同條款,特別是管轄權及爭議解決條款,網絡平臺應避免加重消費者訴訟負擔,綜合考慮消費者所在地、服務發生地等因素,可利用互聯網便利提供在線爭議解決方式,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與難度;另一方面,網絡平臺可通過彈窗提醒、加粗字體、預留閱讀時間等方式,在用戶協議中對關鍵條款充分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并讓消費者自主勾選,取消“拒絕勾選則無法使用服務”等技術手段限制。同時,消費者也要增強維權與防范意識,認真閱讀用戶協議,尤其是爭議解決條款,避免發生糾紛時陷入被動。(薛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