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聶國春)自6月1日起,銀行在貸款時收取信貸資金管理費、信貸資信證明費、保險費等費用屬于違規行為。為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各環節收費與管理,降低融資綜合成本,銀保監會聯合工信部、央行等六部門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共六部分20條,自6月1日起執行。《通知》明確,在信貸環節取消部分收費項目:銀行不得收取信貸資金受托支付劃撥費。對于已劃撥但企業暫未使用的信貸資金,不得收取資金管理費。對于小微企業信貸融資,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或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同時,取消一些不合理條件,包括不得要求企業將一定數額或比例的信貸資金轉為存款,不得強制企業購買保險、理財、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等。《通知》要求,在助貸環節,銀行要明確自身收費事項,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貸申請的程序和息費水平,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同時,銀行應對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確禁止第三方機構以銀行名義收取費用,不與收費標準過高的第三方機構合作。
在增信環節,《通知》明確,以銀行作為借款人意外保險第一受益人的,保險費用由銀行承擔;以銀行作為抵押物財產保險索賠權益人的,保險費用由銀行和企業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擔。保險公司不得提供明顯高于本公司同類或市場類似產品費率的融資增信產品,增加融資成本。《通知》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發揮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資收費管理制度,規范分支機構和員工行為,嚴格收費系統管理,加強內部審計,充分披露服務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