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孟剛)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公布《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將不合理低價游、評價權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熱點納入監管,并作出相應規定,如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是旅游產業鏈的核心環節,近年來,我國在線旅游市場快速增長,在線旅游企業和平臺的數量不斷增多,方便了廣大人民群眾出游,促進了旅游消費,帶動了行業發展。同時,一些在線旅游經營者上線不合規旅游產品,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游客合法權益,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要求加強法治建設、強化行業監管、規范市場秩序成為社會共識。此外,隨著《旅游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出臺《規定》的上位法基礎初步完備,立法時機基本成熟。
記者了解到,相對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中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七條,明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適用本規定”,避免了意見征求稿中出現的“經營旅行社業務”等易混淆概念。同時明確了“在線旅游經營者”的范圍,兼顧到新興渠道的需求,對抖音、高德等跨界選手身份確認。
據悉,《規定》共計五章三十八條,分別是總則、運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相關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及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單項旅游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在線旅游經營者包括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
此前,在線旅游(OTA)成為消費投訴重災區。熱點問題主要集中在默認搭售、霸王條款、大數據殺熟、訂單退改、信息泄露、虛假宣傳、低價陷阱、下單后漲價或無票、訂單失誤(錯單、漏單等)、旅游意外賠償等10個方面。而《規定》把不合理低價游、評價權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都納入了監管。比如,針對評價權,規定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作出評價,對旅游者作出的評價應當保存并向社會公開。
另外,規定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銷售出境旅游產品時,應當為有購買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險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協助。
馬蜂窩旅游研究中心負責人馮饒認為,《規定》的出臺,明確了在線旅游企業的平臺責任,有利于在線旅游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特別是將“不合理低價游”“大數據殺熟”等行業積弊納入監管,對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有著深遠意義。在旅游市場競爭中,曾經的“不合理低價游”“大數據殺熟”等行為,利用行業信息壁壘,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了巨大沖擊。《規定》的出臺有利于根本上遏制這樣的違法違規行為,為品質好、服務好的旅游產品提供更多市場空間,保障游客消費權益。
“《規定》對在線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而言,不僅僅是規范,更是行為指引。積極回應了廣大旅游者對美好旅游的向往,針對在線旅游快速發展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對在線旅游經營中的信息宣傳、平臺內經營者資質審查、內容審核、旅游者評價權、旅游者救助、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職責、在線旅游經營者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范。”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規中心副主任王天星如是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