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藥監局公示一起行政處罰案。福建省龍海龍投醫藥有限公司因涉嫌向無證行醫點提供藥品,被福建省藥監部門查處,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稽查辦收到龍海市市場監管局《線索移送函》,通報原龍海市醫藥有限公司(2020年4月21日名稱變更為龍海龍投醫藥有限公司)涉嫌向無證行醫點提供藥品的線索。經查,從2017年3月26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間,龍海龍投醫藥有限公司共銷售18378元的藥品給龍海市“胡醫生儒館”。而“胡醫生儒醫館”從2015年至今,未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有關行醫、銷售藥品的資格證明。
福建省藥監局廈門稽查辦認定龍海龍投醫藥有限公司向無藥品經營資質的個人提供藥品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無從重行政處罰情節,不屬于情節嚴重。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稽查辦執法人員將行政處罰告知書直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藥監局廈門稽查辦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決定對該公司做出上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