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4月6日,福建省消委會通報一起消費投訴,警示相關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據介紹,廈門消費者周先生于2021年1月15日向漳州市長泰縣市場監管局12315指揮中心投訴稱,其于2020年10月24日網購了漳州長泰半月山溫泉酒店的客房+馬術體驗套餐,合計888元,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使用規則明確規定了適用于周日至周四,周五使用需補差價100元,周六補200元,法定節假日及調休日期間不可使用。其打電話預約2021年2月18日(農歷正月初七)入住,被告知需補差價400元。周先生認為不合理。
受理投訴后,長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電話聯系被訴方,酒店方先是給出“該套餐不適用春節假期”的理由,但2月18日是正月初七,春節長假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并且不是套餐使用規則規定需補差價的周五或周六。被反駁后,酒店方又以消費者購買時間是2020年,這次差價政策是管理方2021年統一調整的,拒不同意免除差價。
長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擅自增加項目或者提高標準,消費者不認同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全部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變更、減少項目或者降低標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按照原約定履行,確實無法履行的,經營者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過長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多次耐心普法和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酒店按照銷售時制定的規則為消費者周先生預登記入住信息,實際入住后將按套餐約定提供相應的項目體驗,無需補差價。
福建省消委會表示,此起消費投訴中,消費者周先生在2020年10月24日網購下單酒店的客房+馬術體驗套餐后,周先生與酒店之間就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消費者周先生在套餐有效期限內預約2021年2月18日(正月初七)入住酒店,酒店卻以各種理由拒絕為消費者周先生提供套餐服務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約定。酒店單方于2021年統一調整的差價政策是經營者以通知、聲明等方式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該差價政策內容無效,商家不得擅自提高標準以差價政策為由要求周先生另行支付400元。根據上述規定,商家應該按照套餐內容及使用規則為消費者周先生提供服務。商家不按照約定的服務價格向消費者周先生提供相關服務,在標價之外加價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