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 你是否遇到過培訓機構“霸王條款”?在退費時莫名多出很多條件、無限延長退款時間或是強制扣取高額手續費;上第一節課后只能退費60%;廣告上寫著“包教包會”,合同里卻寫著“不保證教學效果,余款不退”。這些情況都讓家長十分“頭疼”。
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經營秩序,化解校外培訓的合同糾紛,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浙江省臺州市于3月份起,在全市率先開展了校外培訓機構不公平格式條款集中整治行動,并于近日公布了整治結果。

椒江區市場監管局突擊檢查校外培訓機構。
據了解,集中整治開展以來,臺州各地市場監管局聯合教育部門,組織教育培訓機構召開了動員會,要求機構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將合同文本上傳至省合同備案系統,截至目前已上傳600余份合同,接受社會監督。隨后,各地成立了評審專家組對教育培訓機構上傳的合同進行集中評審,形成了200余條評審意見并第一時間將意見反饋給企業,督促其修改。全市對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11起。臺州市市場監管局還邀請專家,對教育培訓合同中的部分不合理條款進行了分析。
例如,有條款提到:“該條款(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該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 專家組表示,按照《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
有條款提到:“套餐(課程)中約定的授課老師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服務的,甲方可自行更換同等水平的老師,乙方不得有異議。”專家組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的內容發生變化時需經雙方同意,不得單方約定。
有條款提到:“此套餐(課程/卡)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期限為一年,不計息、不提取現金,過期作廢”。專家組認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規定,為防止發卡人無償占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于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此條款對預付費卡有效期的規定明顯違法。
有條款提到:“本套餐(課程/卡)不得退費。”“本套餐(課程/卡)不得轉讓給他人。” 專家組認為,消費者有訂約的自由,也有依法解約的自由,經營者無權禁止。消費者購買套餐(課程/卡),享受經營者提供服務期間有權力提出解約并辦理退套餐(課程/卡)的要求,也可以辦理套餐(課程/卡)的轉讓以及換取其他套餐(課程)及服務的事項等。
臺州市場監管局還各位家長,在培訓過程中,發現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自身權益的,可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教育部門反映。(施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