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慶元)近日,江蘇省江陰市消保委顧山分會接到一起關于房屋貸款的投訴。2021年10月,消費者鄭女士在顧山某樓盤看房時,因自己還有貸款,不知銀行能否放貸。該樓盤銷售人員稱可以幫助其向銀行申請貸款。鄭女士便交了7萬元定金,可在準備簽訂購房合同時卻被告知銀行方要等到2022年6月才肯放貸。鄭女士當即要求退房,遭對方拒絕。
顧山分會工作人員受理投訴后,第一時間展開調查。原來,鄭女士只是告訴樓盤銷售人員自己有貸款,銷售人員憑借以往經驗判斷只要沒有征信問題是可以放貸的,便告知消費者可以幫忙申請房貸。可后來銀行發現,鄭女士還存在小額貸情況,按相關規定要等相關小額貸還清后才能給予貸款。鄭女士認為,自己是在房產銷售人員的鼓動下,相信可以貸款買房才交的定金,如今貸款批不下來銷售人員也有責任,要求退房退定金。
顧山分會工作人員查看了雙方簽訂的相關認購協議,指出消費者已告知有貸款,在相關信息情況不明的情況下,銷售人員未作任何調查就保證可以貸款,導致消費者支付定金卻未能如愿放貸購房,責任在于銷售方。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房產公司同意退房退款,雙方和解。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生活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要秉持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到誠信守法,表述真實有效,避免作出引人誤解的宣傳,這樣才更有利于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