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國民水果新都花園店因采取“四舍五入”結算方式,實行“反向抹零”,水果計價76.77元,實收76.80元,被消費者投訴。經調解,水果店向消費者道歉,并退還多收費用。4月13日,福建省消委會公布了一起廈門市同安區消委會調解的消費糾紛。
日前,消費者陳女士投訴稱,其在位于廈門市同安區祥平街道的國民水果新都花園店里購買水果,結賬應付76.77元,但微信付款憑證上卻顯示實收76.80元。陳女士向商家提出異議,收銀員則表示收銀系統是根據四舍五入自行設定的,并非自己故意多收,所以無法退還3分差價。陳女士認為電子支付不存在找零問題,有多少錢就應該收多少錢,商家四舍五入是一種不合理的收費行為,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
調解過程中,廈門市同安區消委會工作人員指出,收銀系統是人為設置的,商家為結算方便,采用“四舍五入”結算方式,爭議金額雖小,但影響到了消費者的消費體驗,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容易引發消費糾紛,商家應注重細節,依法規范經營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主動預防和化解消費糾紛。在消協組織的溝通和督促下,店家負責人認識到自身經營中存在的問題,表示將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并主動電話聯系陳女士致歉,提出愿意退還多收取的費用。陳女士表示接受道歉,雙方達成和解。
福建省消委會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商家雖然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主定價權,但是未經公示的價格商家不得多收。在該起消費糾紛中,商家在找零問題上,為了交易雙方結算方便,收款時采取“四舍五入”方式,多收取了消費者3分錢,雖然事情很小,爭議金額微不足道,但是分幣仍然可以在市場正常流通,因此商家在客戶購物結算時,有義務收取和找零。商家的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是不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