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鄭鐵峰)近日,浙江省麗水市龍泉市場監管局、龍泉市消保委組織維權義工深入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對該市預付費式消費開展了一次問卷調查。從調查情況來看,在被調查的消費者中有35.5%的消費者表示經常使用預付式消費卡(券),37.6%的消費者表示預付式消費卡(券)的使用率一般,26.9%的消費者表示很少使用預付式消費卡(券)。
從調查結果看,30.6%的消費者對這種消費方式持滿意態度,40.8%的消費者認為基本滿意,不滿意的占28.6%。消費者選擇消費預付式消費的原因也不盡相同,44.5%的消費者是因為店家有讓利或優惠,29%的消費者是因為攜帶方便,26.5%的消費者是因為結算快捷。
調查還表明,消費者對超市卡、加油卡等滿意度較高,對美容美發、健身等預付式消費意見較大。對預付式消費卡(券)消費不滿意時,25%的消費者表示怕麻煩、算了,33.5%的消費者表示會和商家協商解決,10%的消費者表示會找媒體曝光,28.5%的消費者表示會找消保委投訴,3%的消費者會通過司法行徑維權。
預付式消費存在的問題
攜款逃逸追償難。商家發行消費卡時以非常優惠的條件吸引消費者辦卡,其后由于部分經營者經營不善,缺乏誠信經營,以停業關門等方式“玩失蹤”,既不告知消費者,也不退還卡內剩余金額,更有甚者,以辦理消費卡為名借機詐騙,攜款外逃。例如,2022年1月份,龍泉市消保委接到消費者李女士的投訴,稱其在龍泉某兒童攝影樓辦理了兒童攝影套餐,可以拍攝3次照片,價格為1500元,拍過1次照片,而且拍好的照片也沒有拿回來。近日發現該攝影樓已經關門了,要求店家退款或者繼續提供攝影服務,而該店家表示影樓由于經營不善已經倒閉,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消費者只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虛假承諾兌現難。商家通常以高額折扣優惠為誘餌吸引消費者,消費者辦卡后,才發現服務不按辦卡時的承諾兌現,有的服務質量變差,有的隨意漲價,而消費者提出退卡時,商家卻予以拒絕。
隱私泄密受干擾。商家泄漏信息,導致個人隱私大公開。調查過程中,45%的消費者反映,自從辦理了某商店的預付卡后,會經常接到其他經營者打來的推銷電話,嚴重干擾了消費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霸王條款設定多。預付式消費卡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比較多,如“消費卡過期作廢”“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平等條款,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例如,今年2月,龍泉市消保委接到消費者金女士投訴,稱其在某美容中心辦理了一張價值2000元的會員卡,期間正常消費兩次,在春節期間前往該店消費時,卻被告知過年期間不能使用會員卡消費,須支付現金,而在辦卡時工作人員并未告知會員卡使用限制。
發生糾紛調解難。由于很多消費者在辦卡時沒有和商家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和商家達成口頭協議,甚至沒有收據,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往往因缺少相應的書面證據,爭議雙方往往各執一詞,難以通過調解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碰上商家惡意攜款潛逃,消費者更是維權無門。
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
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F行《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雖對預付卡的消費支付方式制定了相關規定,但其是在預付卡消費方式興起之前制定的,以此解決預付卡消費糾紛略顯“力不從心”。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是導致消費卡發售、使用、監管處于無序狀態而使消費者權益屢屢受侵的根本所在。
相關監管制度不完備。預付式消費最大的特點是“先付款、后消費”是典型的信用消費。但目前我國缺乏相關法規對預付消費進行規范,消費卡的發售沒有資質規定,完全由商家自主操作,一些經濟實力差、經營慘淡的經營業主如小美發店、小超市、小健身館等隨意發放消費卡的情況大量存在。
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消費者在購買消費卡時對商家的信息了解非常有限,尤其是對經營者的資格、信譽度、服務品質、經營狀況幾乎一無所知。大多數消費者僅憑服務場所的裝潢情況、字號名稱、規模大小、廣告宣傳等表面現象來判斷經營者的實力和服務質量,對消費卡的使用范圍、期限、功能、退款條件等細節沒有詳細了解,購卡時又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沒有簽訂書面協議,甚至沒有發票等憑證。
規范發展的對策建議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應盡快制定針對性、操作性強的預付費式消費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發卡單位的主體資質、資本金要求、使用范圍、使用期限、發卡金額、單張面值限額、收費方法、退卡規定等進行詳細的規范,全面建立預付式消費卡的登記、申報、市場準入和監督管理制度,明確預付式消費卡的管理主體、管理職責、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明確監管主體,建立市場監管、經商、公安部門聯動的協作機制。加強對企業的登記監管,審查其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加大責任區監管巡查力度,推動建立預付消費格式合同審查制度,拓寬預付式消費維權路徑。
加快誠信體制建立。建立企業經營者信用檔案,不定期公布經營者個人信用信息,加強對經營者誠信信息的管理,并將其作為是否可以發售消費卡準入的依據,建立“黑名單”披露制度。
提高消費維權意識。定期通過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及時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認真考察經營者的市場信譽和經營狀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進一步增強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