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寧訊(記者顧艷偉)兒童在寵物店“擼貓”被貓抓傷,經營者以與孩子簽訂了免責協議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南丹縣市場監管局介入調查后認定,寵物店的行為于法無據,孩子家長的主張應該獲得支持。近日,經市場監管部門調解,寵物店同意承擔孩子注射狂犬疫苗的費用1522元。
5月31日,莫女士向南丹縣市場監管局投訴,稱其女兒小曾(9歲)在一家寵物店“擼貓”時被貓抓傷,因擔心孩子安全,她帶女兒去醫院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費了1522元。莫女士認為,該寵物店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能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導致女兒被貓抓傷,寵物店應承擔相應責任,承擔女兒注射狂犬疫苗的費用。寵物店不認可莫女士的說法。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南丹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寵物店了解情況。寵物店負責人表示,店內已張貼“擼貓”注意事項,明確告知客戶“若因自身原因被貓咪抓傷,本店概不負責”,并且,該店與小曾簽訂了“擼貓免責協議”、貓咪已注射過疫苗,拒絕承擔小曾注射疫苗的費用。
在調查清楚糾紛起因后,南丹縣市場監管局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權不受侵害的權利,否則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經營者應當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作出明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此外,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責任。
另外,《民法典》規定,除非能證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同時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此次消費爭議中,經營者沒有證據證明小曾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店里即使已經張貼告示告知“擼貓”的注意事項,也不能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莫女士對其女兒與商家簽訂的“擼貓免責協議”不予認可。
經市場監管部門調解,寵物店負責人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同意承擔小曾注射狂犬疫苗的費用共計1522元。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寵物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家長要對未成人加強安全教育,寵物店作為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要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